《北京青年报》有一篇报道《美丽少女当街洗浴》,说的是发生在武汉市某广场的一件事情。一位少女在众目睽睽之下披着件轻纱踏进了浴盆里洗澡,替某个产品进行宣传,旁边有一位女歌手为她大唱赞美歌。五分钟以后这位少女从盆里走出来,当着众人的面离开了。另外《北京晚报》还有一篇报道:《青春女孩“自残”促销》。报道中说现在广东有不少旅游团开设了真人自残的旅游项目,有位记者就曾经就目睹了一位女孩推销烫伤膏药,用一根烧红的铁链来烫自己。
面对这样的广告人们议论纷纷。有人不禁要问这样的“广告”合法吗?好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我们国家《广告法》当中的有关规定。在我们国家《广告法》的第二章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广告内容应当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尊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另外第七条中还具体列举了广告当中不得出现的情行。其中有防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还有防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很明显上面的两个广告和促销方式都违背了《广告法》当中的有关规定。
一些广告是拿女性做“诱饵”,还有一些广告是拿孩子“开涮”。《青年时讯》发表了一篇专家文章,这位专家从伦理的角度来分析了现在的商业广告。他的标题是《妈妈我还想要广告你过分了》。他说现在关于儿童的消费广告是铺天盖地,广告内容也是五花八门。他举了一个例子:说有一个关于儿童食品的广告,在电视屏幕上不断有一个儿童的稚嫩的声音喊着“妈妈我还想要……”这个专家做了进一步地推测:如果生活中的孩子不断地受到这样的广告的暗视,如果有一天他(她)也向自己的母亲这样提要求“妈妈我也想要”,那么母亲该怎么回答?说实话很难。所以类似这样的广告在客观上有形无形地就给父母施加了压力。另外还有专家分析,如果类似这样的儿童广告要是处理不好的话,就会形成孩子不良的消费习惯,增加他们获取物质的欲望,养成一种过高的消费期待。所以无论是从法律的角度还是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广告都应该遵循一定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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