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日报记者 张雪泓
□ 法治日报通讯员 段倩倩
一边是盗窃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一边是明知是赃物仍收购,因贪财铤而走险者,必遭法律严惩。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崔某、林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和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各3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2万元。
法院查明,2023年8月至12月间,被告人崔某、林某经预谋,先后40余次在京九线盗窃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价值14万余元,得赃款2万余元。被告人刘某明知其收购的铁路护网刺丝滚笼支架是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2023年12月21日,被告人崔某、林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作案工具和部分赃物被起获。
庭审中,被告人崔某、林某对检方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未提出异议,但辩护人称二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二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且家庭困难,提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对检方的指控罪名提出异议,辩称被告人刘某以市场价收购废铁,不知道收购的涉案物品系赃物,故不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崔某、林某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二人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崔某、林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二人从轻处罚。针对被告人刘某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刘某收购林某的废铁时间集中在半夜,且极其频繁,在一段时间内几乎每天夜里都有交易活动。交易时间和频率显然与正常的废品收购活动不同,综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刘某对林某送来的物品来路不正当是明知的,其未以明显低于废铁市场价的价格收购不影响其对物品来源非法的认知。故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刘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表示,我国刑法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铁路是国家重要的交通基础设施,每个公民都应遵守爱路护路相关规定,切莫因贪财触犯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