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拐32年,嫌疑人为何没被批捕?

来源:扬子晚报 | 2021年09月26日 11:33:18
扬子晚报 | 2021年09月26日 11:33:18
原标题:男子被拐32年,嫌疑人为何没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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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5月,广西桂林一名被拐32年的男子曹斌(化名)在警方帮助下,最终与亲生父母相认。近日,曹斌亲生父母因希望拐骗者受到法律制裁,先后向桂林两级检察院提出申诉,但被告知该案已超过追诉时效,嫌疑人将不会被批捕。此事也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对于此案,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专业律师,对方表示,该案适用于1979年的刑法,其中,对于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与现行刑法存在明显区别,因此检察院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问题。

  律师同时向记者指出,曹斌的父母可依据《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通过司法途径,提供比如寻找孩子花费的财物损失证据,以及因为孩子被拐后造成的精神损害,向拐骗者主张财物及精神损害等侵权赔偿,可能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并获得相应的赔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案件回顾:出生五个月的幼童被拐走,32年后终与父母相认

  1988年1月,出生仅五个月的曹斌被人拐走。案发后,当地桂林市公安局当年发布的一份协查通报公布了曹斌和嫌疑人的体貌特征,并“请兄弟单位接通报后,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如有线索,请与广西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刑侦队联系。”在协查通报上,还附有一张曹斌被拐前的照片。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梳理相关的媒体报道发现,当时秦某英使用化名,到曹家做保姆,但在第二天,她就带着孩子“失踪”了。而秦某英则称,曹斌是自己捡到并带回家抚养的。曹斌的妹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哥哥仅五个月大时被保姆拐走,这给父母带来很大打击,而父母也一直没有放弃寻找这个孩子。为了寻找儿子,曹家人四处出动,但一直没有消息。在寻找多年未果后,曹家人不得不选择放弃,但他们的内心里却一直牵挂着这个被拐走的儿子,无时无刻不想找到他。

  来自警方的消息称,32年来,曹斌的父母每当翻出那几张泛黄的旧照片,内心就无法平静,他们没有一天不思念儿子。“他们常想:当年,如果儿子没有被拐走,现在他们早已儿孙绕膝了吧。”

  2020年5月,曹斌在公安机关办理业务时,警方发现其DNA与全国打拐数据库中的一份DNA信息相似度很高,最终实现比对成功。当月29日,在桂林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的帮助下,曹斌得以和亲生父母相认。

  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一年6月1日,桂林警方对外公布了这一消息,称这是“儿童节最珍贵的礼物”。

  检方认为:已过追诉时效不批捕,两次申诉结果一致

  对于儿子被拐后32年来的遭遇,曹家人也是无法释怀。他们认为,原本幸福的一家人却遭受了这场无妄之灾,必须要讨一个说法。为此,曹家人一直希望秦某英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并为此不惜屡屡诉诸法律。

  因不服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批捕犯罪嫌疑人秦某英的决定,曹斌的父母向该院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涉嫌拐骗儿童罪,但因其犯罪已过追诉时效,该院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并于今年4月发出《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

  曹斌的父母不能接受这一结果,再度申诉。紫牛新闻记者看到,桂林市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中表示,“本案发生在1988年,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对追诉期限的规定,该案的拐骗儿童罪法定最高刑为五年,追诉期限为十年,本案从1988年案发至2020年抓获犯罪嫌疑人秦某英,时间已过去32年,已超过追诉期限。虽然案发时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真实身份,公安机关只立案并发布了协查通报,并未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故本案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围,因此本案已过追诉时效。”

  该院还表示,本案拐骗儿童罪,其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不符合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案件条件。

  最终,桂林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象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审查结案。

  律师说法:新老刑法规定不同,受害家属可主张民事赔偿

  那么,该案是否确实不属于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范畴,且已过追诉时效了呢?对于这一问题,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采访了江苏亿诚律师事务所的徐旭东律师。

  徐旭东告诉紫牛新闻记者,我国设置了刑事诉讼追诉时效等刑罚消灭制度,在不同时期有所区别。值得注意的是,1979年刑法和现行刑法在追诉时效规定上虽无区别,但是在追诉期限的延长规定上,则存在明显不同。

  1979年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将该规定修正为: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而该案发生在1988年前,应当适用1979年刑法中的规定。

  “因为当时公安机关未能对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所以依据1979年刑法,不能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秦某英进行刑事追责处理。”徐旭东表示,因此,桂林两级检察院对于曹斌父母申诉作出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从另一个角度说,如果拐骗儿童的行为发生在1997年10月1日现行刑法施行之后,只要公安机关立案且嫌疑人逃避侦查,就可以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徐旭东同时指出,由于本案中曹斌父母被侵权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因此现在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秦某英主张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法律责任。依据《民法典》颁布后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曹斌父母可以向秦某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曹斌父母要求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应从其知道实施侵权行为者秦某英的准确身份信息之日起计算三年。

编辑:陈平丽 责任编辑:王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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