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将《海南自由贸易港反消费欺诈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通过海南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截至时间为2021年8月16日。
草案不分章节,共15条,主要内容有三方面。
一是突出打击重点,分类设定处罚:结合海南实际 ,对掺假卖假等十类典型欺诈行为采取列举的方式予以禁止;将处罚起点确定为2000元,并确定“2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和“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两个处罚档次;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相竞合的违法行为,援引了该法的处罚规定,最高处200万元罚款;设定“处罚到人”规定,即对单位经营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处罚、对交易市场开办者不落实协同监管责任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二是明确职责义务,形成共治格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消费欺诈工作的领导,建立反消费欺诈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明确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履行消费提示等义务,禁止实施消费欺诈行为;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签订反消费欺诈承诺书、定期检查、设定公平称,加强对经营者的管理;鼓励消费者组织、行业组织、大众传媒开展监督,推动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
三是着力信用监管,强化联合惩戒:通过分类建立信用档案的方式进行信用监管;对因消费欺诈情节严重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责任人,三年内禁止从事与原经营项目相同或者相似的经营活动;通过信用平台将消费欺诈行为严重的经营者纳入严重违法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草案已经过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初步审议。单位和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编:570203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
联系电话:0898-65390260
电子邮箱:jjfgc2019@163.com
(总台央视记者 何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