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实施 进一步规范名校办民校

来源:成都商报 | 2021年05月18日 07:01
成都商报 | 2021年05月18日 07:01
原标题:进一步规范名校办民校 强调公办民办平等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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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实施条例》)正式发布,并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对于这项广受社会关注的新条例,5月17日,教育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其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目前,我国民办教育已覆盖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从非学历教育到学历教育、从普通教育到职业教育的各个层次和类型。2020年,全国共有民办学校18.67万所,占全国各级各类学校总数的比例超过1/3;在校生5564.45万人,占比接近1/5。

  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内容上与过去有何不同?教育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王大泉介绍,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对现行条例做了全面、系统的修改、补充和完善。在具体条款上,现行条例的54条中,有30条进行了修改,删除了9条,只有15条未做或者基本未做改动,同时还新增了23个条款。

  为何设置举办门槛?

  教育行业性质特殊

  记者注意到,在新修订的《实施条例》第二章“民办学校的设立”中,多项条款对民办教育的举办者给出了从业禁止的规定。如第二章第五条要求,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不得举办、参与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举办其他类型民办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第二章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该章节第八条同时明确,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利用国有企业、公办教育资源举办或者参与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

  为何要对民办教育的举办门槛设限?王大泉表示:“条例专门增加了从业禁止,这是条例基于教育行业的特殊性质和行业要求新增的一个法律责任的形式。”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等主体,对民办学校的运行和管理有着重要影响,其行为直接影响民办教育乃至整个教育系统的形象和声誉。

  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表示,公办学校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也产生了较多的问题。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利用公办学校的优质品牌,采用民办学校的收费机制,对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都造成了不公平竞争,扰乱了教育秩序。因此,新修订的实施条例重点规范了这一办学形式。

  未来民办教育什么样?

  更公益化、规范化、法治化

  记者还注意到,新修订的《实施条例》在法律地位上,更加体现平等原则,充分保障民办学校师生的同等权利,依法维护民办学校的同等地位。《实施条例》强调: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劳动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教师平等对待。

  在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后,我国民办教育将发生怎样的变化?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司长刘昌亚在会上表示,未来,民办教育首先将更加公益化,也更强调民办教育的公益属性。刘昌亚指出:“我们欢迎社会力量来办学,但不能把教育作为资本运作的工具,更不能让资本在教育领域无序扩张。”另一方面,刘昌亚提出,民办教育将更趋于法治化,更强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刘昌亚还提到,民办教育将更加特色化,更加强调民办学校明确办学定位,彰显办学特色,提供多元化教育供给。办学也将更规范化,更强调全面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健全民办学校日常监管机制。

  招生行为如何规范?

  限制无序跨区域掐尖招生

  记者梳理发现,《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纳入审批机关所在地统一管理。实施普通高中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学校所在设区的市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实施条例》还明确,民办学校招收学生应遵守招生规则,维护招生秩序,公开公平公正录取学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学科知识类入学考试,不得提前招生。

  对此项规定的意义,王大泉在会上解释,该条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招生规则做了进一步规范,明确民办普通高中招生范围,大体在设区市的范围内招生;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可以跨区域招生。

  对此规定,王大泉认为,其一方面细化了民办学校享有公办学校同等招生权这样一个原则。另一方面从制度上限制了无序的跨区域竞争性招生、掐尖招生等行为,避免招生中不公平竞争。

  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

  《实施条例》落地后应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

  “民办教育界对条例实施的担心,不在条文规定本身,而在地方政府的实施层面。”中国民办教育协会会长刘林指出,新修订的《实施条例》落地后,地方政府在对待民办教育的态度上不可重规范、轻扶持。

  刘林建议,各地方政府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规范和扶持措施,在一定阶段内要实现综合平衡,向市场释放出正确的政策信号。此外,管理不可一刀切。刘林强调,民办教育情况复杂,发展背景差异大,在新、旧《实施条例》转换间,需要区分具体情况区别对待,稳妥过渡。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杨雨奇 吴阳 综合新华社

编辑:阚纯裕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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