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罪”入刑 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有了法规依据

来源:光明日报 | 2021年03月20日 05:19
光明日报 | 2021年03月20日 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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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和山东省青岛市应急管理部门分别通过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机制移送两起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记者从应急管理部获悉,随着“危险作业罪”入刑,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

  涉嫌危险作业罪将立案侦查

  目前,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正处于爬坡过坎期,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危险作业罪,进一步健全了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法规依据。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厂区内一简易钢棚搭设的仓库,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检查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化品,包括满瓶二氧化碳、氧气、乙炔等176个气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搭设,宿舍楼里还住着数十个工人,一旦发生爆炸,后果不堪设想。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该仓库也不具备存放危化品的安全条件。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

  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根据新规定,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部门同公安机关积极对接,萧山区公安分局对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刑事拘留。

  在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涉事公司涉嫌非法经营的163.2吨危险化学品进行查封扣押后,同司法机关积极对接,青岛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也对有关犯罪嫌疑人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坚持“零容忍”态度,进一步严格和加强行刑衔接,强化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法严惩安全生产犯罪行为,进一步提升了安全生产执法震慑力。

  三种情形符合危险作业罪

  修正后的刑法明文规定了危险作业罪的三种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应急管理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有效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自觉遵守安全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敬畏,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强调,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加大行刑衔接力度,努力提升安全生产执法质量,在精准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提高执法效率上下功夫,突破安全监管执法瓶颈,坚决防控矿山、危化品、工贸、消防、道路交通、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徐也晴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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