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 规范检察听证

来源:央视新闻 | 2020年10月20日 10:41
央视新闻 | 2020年10月20日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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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检察听证工作,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促进司法公开,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2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及5个典型案例。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在案件审查过程中,通过组织召开听证会的形式,广泛听取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人士中邀请的听证员以及案件当事人、辩护人、相关办案人员等其他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活动。开展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效途径,可以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万春介绍,以往检察机关在审查办理案件时,主要以书面审查为主。而听证这种方式,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听取各方意见,既包括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意见,也包括相关办案人员的意见,尤其是听证员独立发表的客观、中立的第三方意见,能够帮助检察机关更加客观准确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依法公正地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

  今年1月至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地方三级检察院对16354件案件组织了听证会。其中,基层检察院14359件,占87.8%。在组织的听证会中,公开听证13970件,占85.4%,主要集中在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和公益诉讼案件。不公开听证2384件,占14.6%,主要集中在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

  今天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共4章23条,对听证的范围、听证会的类型、听证会参加人、听证会程序、听证费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拟不起诉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民事诉讼监督案件、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公益诉讼案件的听证会一般公开举行;处于侦查阶段的审查逮捕案件、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以及当事人是未成年人案件的听证会一般不公开举行。两者的区别在于,公开听证的案件,公民可以申请旁听。

  听证会参加人包括听证员和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第三人、相关办案人员、证人和鉴定人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其中,听证员是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一定条件的社会人士。

  人民检察院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独立作出决定。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由听证会主持人当场宣布决定并说明理由;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在听证会后依法作出决定,向当事人宣告、送达,并将作出的决定和理由告知听证员。

  人民检察院听证活动经费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总台央视记者 赵雨彤 左力)

编辑:康彦龙 责任编辑: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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