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12月22日播出):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等五部门今天联合下发通知,明确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
已预征的2009年度上述费用和车辆收费或因政策等原因需要退还的部分,要予以全额清退。
各地要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及时向社会公布。
今后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设立新的与公路、水路、城市道路维护建设以及机动车辆、船舶管理有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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