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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机要费抗告案 台"高院":吴淑珍等无抗告权

 

CCTV.com  2007年10月23日 17:35  来源:华夏经纬网  

    华夏经纬网10月23日讯:据台湾媒体报道,陈水扁提请返还“公务机要费案”扣押证物抗告案,台湾“高等法院”22日将裁定发回更裁,“高等法院”认为,本声请案件中仅扁和检察官是当事人,吴淑珍等人并非当事人没有抗告权,也不得再抗告。

    据报道,台湾“高等法院”表示,本件是陈水扁主张对本件“公务机要费单据”及“侦察中之供述等证据”有决定不予公开的权力,即具有拒绝提交相关证物之权,据此请求发还相关证据,所以,在此请求案件中,仅扁与检察官是声请案件的当事人而已,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陈镇慧等人并非当事人,并无抗告权。

责编:刘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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