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试行更开放管理措施的通知》,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在部分对台小额贸易点进一步放宽政策,规范管理,推动对台小额贸易加快发展。
与1993年的《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的管理办法》相比,新规定有四个方面的改进:一是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并扩大经营主体。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将设立对台小额贸易公司的审批权下放,由福建、浙江、广东三省及三省内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同时将台湾地区经营者从原先的“台湾居民”调整为“ 台湾地区公司或居民”,扩大了经营主体范围。二是取消对台小额贸易船舶吨位和金额的限制,同时,由于两岸“小三通 ”业务已正常开展,拟不再沿用过去对台小额贸易运输只能使用台湾船只的规定,大陆船只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亦可从事对台小额贸易运输业务。三是扩大对台小额贸易货物种类,属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经营公司在申领相关的配额和许可证后,海关凭证验放。四是将商请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出台便利措施,提高监管能力,加快通关速度,积极支持、推进对台小额贸易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对台湾地区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促进两岸经济贸易交流与发展,商务部和质检总局还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台小额贸易检验检疫工作的通知》,决定于今年10月1日起对对台小额贸易的检疫检疫工作采取以下便利措施:
一是对台小额贸易公司可免予办理自理报检单位登记备案,其从事报检的人员可免于办理报检员资格。检验检疫机构对小额贸易商品报检采取便捷措施,设立专门报检窗口,提供预约报检服务,优先接受申报。二是对台小额贸易商品涉及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范畴且符合免办条件的,质检总局授予当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免予办理C CC 认证手续的权限。三是进口鲜活产品实施检验检疫限时放行制度,原则上24小时内放行,需经实验室检测的可适当延长。
来源:国际商报
责编:刘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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