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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要费"案:北院不发还证物 扁律师下周提抗告

 

CCTV.com  2007年10月12日 10:12  来源:  

    人民网10月12日电 陈水扁将“国务机要费”案卷证资料补核定为“绝对机密”,向台北地方法院合议庭声请返还相关证物,十月五日遭法院驳回。前陈水扁办公室主任林德训委任律师李胜琛昨日表示,相关证物是“违宪”取得,不具证据能力,为维护被告权利,预计将于下周一(十五日)提抗告。

    据台湾“中央社”消息,台北地院九月六日收到以“总统府秘书长”叶菊兰具名公函,函文指法院侦查卷宗附件编号十到十二号的三宗卷宗资料,“总统”依“大法官”释字六二七号解释意旨,已依“国家机密保护法”,重新核定为“绝对机密”,并应永久保密,声请返还相关证物。

    不过,台北地院十月五日认定陈水扁核定程序有重大明显瑕疵,所以核定无效,相关卷证并不是“国家机密保护法”所核定的“国家机密”,均属于检察官可作为追诉被告犯罪嫌疑的证据,且因目前仍审理中,裁定声请驳回,不发还相关证物。陈水扁及“国务机要费”案被告吴淑珍、马永成、林德训及陈镇慧等人若不服,可提起抗告。

    李胜琛表示,这是蛮怪异的裁定,本件单纯是被告以外的第三人声请返还证物,应只对第三人生效力,效力不及于被告,裁定书却指明被告可提抗告。

    他指出,“总统”为“宪法”上的机关,合议庭就陈水扁核定“国家机密”行为,宣告是无效的行政处分,等同一个机关审查另一机关的行政处分为无效,涉及“违宪”问题。

    李胜琛表示,目前已收到裁定书,身为马永成与林德训的委任律师,为维护被告权利,预计在下周一(十五日)提抗告。抗告内容主要将针对证据能力部分,主张根据台湾“宪法”第五十二条“总统刑事豁免权”及“元首国家机密特权”,相关证物是“违宪”取得,并不具证据能力。

责编:刘莉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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