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香港9月14日电/“国务机要费”案今日开庭,将处理陈水扁主张相关证据列为“永久机密”的问题。
台湾联合报今日刊登社论指出,陈水扁阻挠“国务机要费”弊案的审判,已到无所不用其极的地步,最新举动是将全案证据包括发票、支出凭证等,以及全部笔录,统统核定为绝对机密,且要求永久保密。其用意显在欲使本案就此无法继续审理下去,但这只是无谓的挣扎罢了。
大法官释字第六二七号解释虽创设了所谓“总统国家机密特权”,但通篇解释亦确认法院审判本案并未违宪,且纵然案件中涉及“总统”核定的“国家机密”亦非不能审理,只是须注意维护“国家”利益罢了。解释文还说,就已提出的资料,“总统”虽可补核定为机密,但已完成的审理程序不受影响,只是补核定后的审理程序注意保密即可。因此,法院审理“国务机要费”弊案已取得的资料,不论是检方举证或法院调取者,依大法官解释皆属合法;陈水扁再怎么补核定,亦已无法改变相关资料得为审判基础的事实,遑论企图藉此阻止审判。
陈水扁将检察官查到的证据,包括被告吴淑珍等据以申报“国务机要费”的他人发票以及相关笔录,全部都核定为绝对机密,且要求永久保密;这分明已违反“国家机密保护法”规定的核定机密不得掩饰行政过失和违法事实,而连扣案发票也要求列为绝对机密,更暴露其阻止审判的用意。审理法官根本不必受其拘束,陈水扁的行为只是自取其辱而已。法官依据法律独立审判,对陈水扁的作为自有衡量;若任由陈水扁得逞,使本案证据资料永久保密,则甚至在陈水扁任期届满后,仍将因证据资料无法使用,而使其贪腐行为不受追诉,这当然绝非司法正义所能接受的结果。
社论指出,陈水扁用尽心机,玩弄司法。从弊案在检察官侦查之初,宣称“尊重司法”;到起诉后扬言“(吴淑珍)一审有罪就下台”;再到审理时不断阻挠,一方面吴淑珍连续称病不出庭十余次,一方面发动释宪企图将审判打为违宪;眼见图谋纷纷落空,情况愈来愈不利,其畏惧审判的心情愈发暴露出来。于是,陈水扁开始攻击法官,宣称司法官多数偏蓝云云;接着,陈水扁又以此为由,推翻了“一审有罪就下台”的公开承诺。如今,陈水扁甚至公然以“总统”公权力,企图永久封存证据,掩饰自己的犯罪,其罪犯心理无待深论。
社论表示,陈水扁这一连串掩饰犯罪、阻止审判的行为,最恶劣的部分当属诬蔑全体法官“七八成偏蓝”。这是为了一己之私,不惜毁弃全体法官的信誉。法官和任何国民一样,都有其个人的政治立场;而“国家”宪法和法律要求法官者,并非不能有个人的政治立场,而是审判不受个人政治立场的影响;至于其审判是否偏颇,则一切以判决内容接受社会公评。如今,“国务机要费”弊案审理未结,陈水扁之所以一再攻讦法官,是因其“国务机要费”案可谓罪证确凿,他本人心知肚明,在用尽方法而不能阻止审判后,竟采攻讦法官转移焦点的乌贼战术。
此处,不妨回忆一段往事。在陈水扁发表攻讦法官言论后,“新闻局长”谢志伟逢迎应和而谓:办政治案件的司法官应上网公布党籍云云。乃有台北地方法院法官林孟皇投书报纸指出:一九九八年检察官刘承武为民进党台北市长候选人陈水扁站台,因违反检察中立遭记过两次。刘检察官曾答辩,他原先只是站在台下,而竞选晚会主持人谢志伟发现他,遂公开宣布他上台讲话,他才上台。依林法官指出的此段往事,当年的陈水扁和谢志伟都要求或接受司法官在政治场合为其背书,又何尝顾及司法官该不该染上颜色?
当年陈水扁为取得政治利益而将司法官染色,如今陈水扁为了脱罪又将司法官染色;谁才是台湾司法的罪人,实在是再明白不过的事了!
责编:韦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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