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经》杂志记者赵何娟报道,12月20日上午10时30分,原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董事长王成明(也曾担任原申花俱乐部董事长)涉嫌共同贪污、受贿案在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王成明因共同贪污3亿元罪名成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受贿21万元罪名成立,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两罪并罚被判死缓;其共同贪污罪的同案犯,上海闵华实业联合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严金宝被判处无期徒刑、上广电房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陆天明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据了解,此案其实与上海社保案无直接关系,源自王成明落马后来自闵行区的举报。虽然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成明等人对案情事实供认不讳,但对于共同贪污罪的定性以及金额的认定一直存在很大争议。
起诉书称,王成明在担任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总裁期间,主要策划并伙同严金宝、陆天明,在上海闵行区莘庄工业区一块600亩“南郊别墅”土地的转让中,大肆牟利,获取其中差价近3亿元。
关于王成明的受贿事实,王成明在接受调查时便主动交待了其全部受贿事实。经检察院认定共计21万元,包括福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张荣坤贿送的6万港元。其中5万港元,是在2004年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上市过程中,王成明利用职务便利,让张荣坤实际控制的两家离岸公司从新股配售中获益数千万元,事后张贿送的。
根据起诉意见,最后一笔受贿款发生在2006年4月。当时王成明在香港开会,购物时“忘记”带钱,向张荣坤借了1万港元。王成明认为这最后一笔1万港元并非受贿,他只是还未来得及归还这笔钱,张荣坤便案发了。
据了解,法院对于三个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基本未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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