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坛周报(江峰)消息:球员签订合同时,通常会遇到3种选择条款:球队选择、球员选择和提前结束选择权(ETO)
球队选择权:顾名思义,由球队来决定是否延长与某球员的下一个赛季合同。比如,2005年夏的新劳资协议签订后,球队对首轮新秀的合同都是前两年为有保证的合同,球队在第3年和第4年拥有选择权,如果该新秀表现不如人意,前两年的合同结束后,球队就不会与他续签第3和第4年的合同。至于像詹姆斯这样的超级球星的合同中,基本上不会出现球队选择权条款,因为主动权会掌握在球员手中。
球员选择权:只是针对合同中的最后一年而言,球员有权决定是否履行最后一年的合同,如果不愿履行,他就会提前一年成为自由球员。
提前结束选择权(ETO):本质上是同一回事,但它让球员有权选择终止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ETO是只有球员才有的权利,而普通的选择权球队也可以拥有。如果是6年合同,ETO则可以是针对合同中的最后2年,同时ETO需要合同的期限最少为5年,即ETO不能在合约的第5个赛季结束之前出现,所以,如果詹姆斯续签的是4年合同,那就不会包括ETO。
至于ESPN说詹姆斯提出的是“3+1”的合同,在周二遭到了《阿克伦灯塔报》的质疑,因为去年新劳资协议规定,5年以内的合同不可能拥有选择条款,也就是说,詹姆斯的“3+1”合同中不可能有选择条款即在2010年夏有权选择成为自由球员。
责编:张青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