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女”写博客“曝光279名性接触者”事件,经当地警方经调查,初步认定是有幕后黑手蓄意诽谤。闫德利也已经通过检查证明自己并未患上爱滋病。或许,这出网络闹剧就此渐入尾声。但是,造谣传谣者到底会接受怎样的惩罚?闫德利及其家人所遭受到的损失由谁来弥补?事态发生到如此地步,留下的问号其实很多,留给我们的反思也很多。最让人不敢面对的是,假如“艾滋女”事件是真的呢?曾有那么多人准备相信,是不是说明有“艾滋女”事件成真的社会土壤?
博客管理部门是怎么把关的?怎能发生如此荒唐透顶的事情呢?这样的博客压根就不应该放出来,博客管理部门第一时间就应该报警,让警方立即去把事情查个水落石出。假如“艾滋女”是造谣中伤,就按照诽谤行为对她进行制裁;假如“艾滋女”是实话实说,就按照传播艾滋病对她进行严惩不贷,并且及时通知279名男性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我们生活在一个互联网迅猛发展的年代,网络上的事件真直假假、虚虚实实,令人眼花缭乱和防不胜防。如何应对网络突发事件,还原每起突发事件的真相,引导网络舆情,是每个政府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艾滋女”真相之谜之所以迟迟不能揭开,一方面与某些部门的缺位和不作为有关,另一方面更与他们应对网络突发性事件的敏感性缺失有关。“艾滋女”最终无论是否是一出闹剧,我们都应该及早还原真相,给公众一个明白。
媒体应该以一种社会责任的担当来抑制那些恶意炒作,来抑制对公民人格和名誉的恶意侵害。比如说,在这个事件中,发布这样一些信息的博客、网站,它在意识到有一些人,包括几百人的手机号码在网站上发布以后,是不是应该想一想,这些手机号码其实都是公民隐私的信息。即便这个事是真的,那么网站基于隐私权的考虑,也应该抑制这种信息的发布。
正确、及时立案,是对犯罪行为的受害者控告犯罪的正义要求的支持,是对他们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艾滋女”事件显然具备了决定刑事案件成立、开始进行刑事追究所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公安司法机关应主动依法履行职权,尽快厘清“艾滋女”事件真相。
若闫德利所言不假,未染艾滋,且证实这场风波均系其前男友一手“策划”,那该男子就涉嫌诽谤罪了。他侵犯他人隐私,假冒他人名义,捏造虚假事实,还擅自公布数百人电话号码,诬人清白,并大肆传播,引起社会恐慌。相比单纯上传“艳照”,这罪责可大多了。“艾滋女”风波既非单纯艳照门,那么现在该如何定性如何介入,警方显然不能再只是“审慎观察”了。
“艾滋女”事件的主角闫德利无艾滋,背后“黑手”影影绰绰,已经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因此必须坚决依法惩处。笔者认为,我们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维护公民人身名誉方面,细则要再丰满、力度要再加大、惩戒要再严厉一些,不妨拿“艾滋女”事件开刀,重典恶意造谣者,以儆效尤。同时,对那些捕风捉影、事实不清就乱传、散播的不负责任的个人和媒体追究民事乃至刑事责任。
“闫德利”或是受害者,纯属虚构,但难保不会有“王德利”、“李德利”们正经历着一场挣扎抉择。诚然,对“闫德利”可以不炒作,不关注,但这个博客出现的本身,不能不引起思考,那些没有方向的生活方式,或比艾滋病毒更让人可怕,需要阻截其蔓延传播。还“闫德利”清白容易,还原社会的纯净,消除“艾滋女”的土壤却并非易事。
“验身证清白”,或许对一些案件的侦破有帮助,对洗刷公民的清白也有用。但以往很多相关案例证明,这是一种明显不符合法治要求,以及弊大于利的行为。闫德利没有必要一次又一次被公权部门或者在媒体舆论绑架下验艾滋,闫德利的病情资料,除非她愿意自己主动向媒体公布,否则,也不适宜由当地政府部门来为之发布。重蹈“验身证清白”是一种错位。
在这起网络事件中,诸如有无幕后推手、是否属于造谣中伤等都值得我们去关注,即便是最后查实为男友恶意所为,279人的电话号码有没有什么“玄机”,该如何依法妥善处置,等等,也是很棘手的问题。容城地方领导不必急于将“艾滋女”与地方形象扯到一起,先入为主地施加压力,而应让执法部门依法、公正地调查处理该事件,拿出一个能够让公众和舆论信服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