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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学军的审判艺术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9日 10:54 来源:

【审判艺术】

黄学军的审判艺术

    黄学军的审判艺术,内容丰富,包含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素养,具体内容有审判理念、审判特点、审判方法和审判技巧。

    一、审判理念

    黄学军的审判理念,决非理论的纯粹,更非纸上谈兵。它直面审判实践,公正、高效、廉洁;释法讲理,深入领会立法本意;融情于法,讲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正确处理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的关系,把审判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这些理念,是黄学军审判艺术的灵魂。

    (一)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理念

    作为法官,应以不偏不倚的客观态度处理各种法律纠纷,并避免不必要的拖延,提高工作效率,并最终实现公平、正义和高效的目标。司法公正是现代司法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司法制度生命基础,只有基于司法的公正才能树立法院的权威,从而法院得以在法治社会中发挥它作为社会的平衡器和“减压阀”的功能。

    黄学军常讲:“作为法官,不仅要完成明察秋毫的职业责任,而且要用心去体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作为法官,只有以每一个案件的公正处理为基础,才能积少成多,换来人民对法院的信任,对法律的信仰。”这些话,是黄学军的口头禅,也是她对司法公正的诠释。对于效率,她这样说道:“让公正的结果尽快发挥其应有的价值,我们只有提高司法效率,让法律的阳光尽早褪去被伤害的痛苦,才是一个法官的社会责任!”对于廉洁,她说出了内心感受:“既然我投身于法官这份神圣的事业,我就要约束自己,社交圈不是很大,工作之外就是清静的生活,和家人享受天伦之乐,研习法理的精妙,这样我活得很清静,很满足,很快乐。”黄学军用朴实的语言和实际行动对她公正、高效、廉洁的审判理念进行了深刻的诠释。

    (二)形神兼备的法律适用理念
在办案过程中,无论是作为承办法官,还是审判长,黄学军总是强调法官首先要树立良好的法律思维理念,否则就会陷入法律虚无主义的泥沼。执行法律的人变成法律的扼杀者,正如医生扼杀病人一样,是天下第一恶行。

    因此,在黄学军的审判理念中,十分注重不要受教条主义、本本主义影响,不要孤立地看待法律条文,要善于深入领会立法本意和法理,要走出“重立法条文,轻立法精神”的误区,正确处理好条文与精神的关系,既要注重条文内涵的理解,更要注重法理精神的把握,全面考量,具有形神兼备的法律思维理念。黄学军常说:“作为司法者,不仅仅要扣住法律,更要认真思考深刻领会法律的实质、紧紧把握法律的精髓和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灵活适应和谐社会的要求,尽最大力将法的精神运用到每一起案件,让所有的当事人和百姓都能得到法律光辉的普照。”

    “只有灵活地迎合时代的要求,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紧紧对法律法规所蕴涵的公平正义精神进行深邃的思考和理性的审视,才能使我们法官始终站在时代的最前沿,作出公正的判决,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重”的办案效果理念

    对于裁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黄学军有她独到深刻的认识:裁判的法律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从而发挥依法裁判的作用和效果;裁判的社会效果是指通过法律适用,使法的本质得以体现,实现法的秩序、正义、效益等法的基本价值的效果。任何与两个效果背离的裁判,都将是错误的裁判,而法官的职责和智慧恰恰是把两者有效地统一起来。

    法官要努力协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关系,注重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的有机统一。注重法律效果是审判的基本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核心。同时,法律的功能和作用最终是通过其作用于社会的效果体现出来的,没有社会效果的裁判,其法律效果也将荡然无存。她认为,一个法官应当将司法判断和司法良知、社会责任统一起来,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道德反思和经济考察,实现司法的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平衡和统一,以回应社会正义与法治的期待。

    (四)“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民商事审判理念

    作为法官、作为审判长、作为民一庭庭长的黄学军,总是语重心长地告诉同事们:在案件审理中,不要只重结案,不重息诉,只追求结案了事,而不是案结事了,要走出“重结案,轻息诉”的误区,正确处理好结案与息诉的关系,将服判息诉作为经常性的工作,为社会创造和谐环境。她还经常与同事们共勉:“调解诉讼成本低、结案周期短、灵活性强、人情味浓,可彻底解决矛盾,案结事了,取得最佳司法效益”。

    法官审理案件的最终目的不仅是要实现法律层面上的定纷,更要实现事实层面上的止争,也就是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否则官司虽了,但纷争不止,可能为将来新的纠纷埋下祸端,使社会陷入好诉缠讼的恶性循环。而实现案结事了的最佳方法,就是调解。

    她言行一致,身体力行,为大家作出了一个又一个榜样。

    (五)“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有机结合”的司法为民理念

    黄学军认为,司法不应只是一味的消极被动,应该是主动与被动、积极与消极的有机统一体,特别是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司法权更应发挥其积极能动性,正确处理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的关系,把审判与服务有机结合起来,确立法院职能服务至上、服务为主的理念,寓服务于审判之中。司法的中立性作为现代司法制度,不仅仅需要法官在司法程序的启动、事实的主张、证据的提供等职业相关的活动中,处于被动态度,充当消极的裁判者,更为重要的是,司法要有坚实的社会基础,获得社会大众的认同。

    我国司法制度是建立在社会主义本质的基础上,人民利益应该是司法过程所虑及的主要对象,司法公正的目标在很大程度上也与人民利益息息相关,法官完全舍弃法院的服务职能而过分推崇审判被动性是不可行的。司法为民从本质上来说就是要运用司法制度救济人民的权利。司法为民就是要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护民!优秀的法官,不能在社会洞察力方面有所缺失,不能对当事人的困境视而不见,不能不考虑判决结果对人的影响。法官应善于换位思考,不仅要站在居中裁判的地位上,还要以一个普通人、当事人的立场来看问题。这对于繁琐的民事案件来说是必不可少的。

    黄学军是这样认为的,并且也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有机结合”的司法为民理念。

    二、审判特点

    没上大学是黄学军的一件憾事。然而正是这一遗憾,极大地激励了黄学军的学习欲望,她相继完成了法律专科、法律本科、人大法学院研究生班的学业,理论联系实际,虚心请教,用心办案。黄学军担任法官10年,审理案件2000多宗,数量多、质量高、效果好、群众服。大家暗地里都称她是没有高学历的审判专家。在这个审判专家辉煌的成绩背后,是支撑她工作的先进的审判方法和技巧,也许她从来没有对其作过系统的论述,但她确实自觉或不自觉地实践着。

    有媒体把黄学军称为“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创新型法官”,有当事人感触地对黄学军说:“调解结案,息事宁人。你用活了被世界各国法律专家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艺术。” “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创新型法官”、“用活了东方经验”,不仅是对黄学军审判水平、审判方法和技巧的高度评价,也是对其审判方法、技巧的集中表述,是其司法认知领域价值取向与技术要求的完美统一。而黄学军审判方法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而且根据个案的不同也是形式多样的。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敢于创新
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强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试图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基于此,认为法官所要做的工作就仅仅是查清事实,找对法律,然后案件的处理结果就自然公正了。然而事实上,人类的认知能力和认知条件的局限性与案件事实的复杂性和易逝性之间,社会生活的丰富性和发展性与法律规定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之间,都是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的,而这种司法认识论无疑造成了此种矛盾的对立与激化。

    法学与自然科学的不同,在于自然科学是证明主张的真理性问题,法学则是附根据的决定的正当化,其核心是判决的正当性问题。当然,我们说将司法结果的正当性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和核心,并不是否认查证事实、找寻法律工作的重要性,相反对事实的认定对于法律的确定是此种法律发现方法具体操作中必不可少的步骤。我们只是说片面地、过分地强调事实和法律的认定过程很容易让司法走到公正和效率的反面,而与之相比,通过创新,使双方当事人胜败皆服的审判方法所具有的整体性与和谐性精神实质则更具价值和意义。

    广东历来是全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敢为天下先”是广东人永远的精神。近年来,佛山的经济、政治、社会等各个方面都在经历着翻天覆地的巨变,经济的腾飞和社会的发展也导致了社会纠纷领域的扩大、类型增多、复杂程度越来越高,大量重大疑难或新类型的案件不断涌向法院。作为佛山法官的杰出代表,黄学军认为,面对新型疑难案件,我们不能拒绝裁判,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发展,是法官肩负的时代使命。每逢遇到新型疑难问题的时候,黄学军总是迎难而上,认真研究,准确灵活地运用法律原则和公平正义的精神去处理实践中出现的新课题,在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大胆创新,积极稳妥地处理新型疑难案件,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不懈努力。

    因此,黄学军审判方法的首要表现,就是其依法审判的同时,面对新型疑难案件,运用公平正义的法律原则和精神,敢于创新。

    (二)活用“东方经验”

    有当事人对黄学军说:“调解结案,息事宁人。你用活了被世界各国法律专家誉为‘东方经验’的调解艺术”。是的,作为承办婚姻家庭、继承、侵权等传统民事案件的法官,黄学军更清楚地了解到调解对于彻底实现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所具有的重要意义。她认为,作为一名合格的法官,必须要正确地处理调与判的关系,当调则调、该判则判。在审理传统民事案件时,如果只是一味简单地适用法律进行裁判,或许能够在法律的层面上定纷,却未必能够在事实的层面上止争。官司虽了而纷争未平,那么社会还是不和谐。

    黄学军能用活“东方经验”,主要是:第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善于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人文关怀,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官的引导,缓解对立情绪、疏导矛盾争议,最终实现和解。第二、坚持司法无小事,案件不论大小同等看待,不轻视小额案件的审理,不轻视弱势者,充分尊重每一个当事人的尊严和权益。

    第三、注重析理,强化交流,努力求同。如果说判决结案要侧重对法的正式渊源的把握,即“辨法”的过程,那调解结案无疑更侧重于对法的非正式渊源(风俗、习惯等“情理”性渊源)的把握,即是一个“析理”的过程。对此,黄学军十分注重,并能动地围绕案件本身特点进行法律适用的解释,以及主持、引导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妥协,深入当事人双方的交流对话,情理交融,消解双方在法律发现方法结构上的冲突,与当事人或律师一起发现法律,实现在法律发现的过程中法官与当事人融合以及当事人双方妥协的和谐局面。第四、具体问题具体对待,善于把握当事人的心态,根据不同当事人的性格、不同案件情况,因人而异、因案制宜,能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对所有的信息全面地吸收、辩证地分析、综合地判断,扮演好维护公正、定纷止争的角色。

    正是因为用心去办案,用细腻的人文关怀,以理服人,以高尚的情操,运用丰富的调解智慧,平衡双方利益,让黄学军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和理解,让当事人从心底里接受调解方案,从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

    这些方法,在黄学军的调解心得中再次得以体现:

    “对于社会和当事人而言,法律的威慑力和法官的亲和力在调解中的有机结合,能积极地预防当事人的矛盾激化,对构建和谐社会是非常有必要的。”

    “调解成功的关键因素是:坚持公平公正的办案态度,保持耐心,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官在设身处地的为他们着想、感受到法官解决矛盾的真心。”

    “调解其实是一个感化当事人的重要过程。通过多次调解,使双方当事人对面前的事实和即将作出的判决从无法接受到心底认可、慢慢接受,这与直接判决的效果是大相径庭的!”

    (三)做“四心”法官:细心、耐心、诚心、用心

    “细心、耐心、诚心、用心”,似乎是属于一个人的品行,与审判方法与技巧无大关系,但是黄学军以“细心、耐心、诚心、用心”为内容的,包含司法人本理念、追求和谐理念的工作方式,的确为司法赢得了公信力,并在反复的审判实践中得以丰富和成熟,最终形成了具有抽象性和指导性的审判方法,以司法实践最终推动了法学基础理论和审判方法论的进步和发展,具有相当程度的指导意义。

    黄学军所在的民一庭,审理的案件都是涉及离婚、继承、人身损害等与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琐事,案多人杂,案情繁琐细碎,黄学军的办案技巧是:细心——把握案件的每一个细节;耐心——让当事人把话在法庭上说完;诚心——为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开展调解;用心——依法在最短时间内判决。

    (四)善于从整体法律秩序中寻求法律答案

    法律秩序并非像沙滩上互不连接的散沙一样,由法律规范任意组成的。任何法律规范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在一部法律内部之间或者与其他法律的许多规范之间都存在内部与外部的紧密联系,这种有机联系构成了整体的法律秩序。正是由于这种法律秩序的整体性,法律适用通常不是对每个具体规范的适用,而是对散布在法律秩序的各个法律部门中的相关规范的适用。法律适用者寻找的不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某个规范的答案,而是整个法律秩序的答案。黄学军就善于从整体法律秩序中寻求法律答案。

    黄学军常说:法官裁判案件不能局限于将争议事实仅仅涵摄于某个法律规范的事实构成之中,不能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多年来,在案件处理中,她总是善于整体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规范甚至填补漏洞的方法,去实现和维护法律秩序的和谐,维护法的安定性和法制统一的目的。

    (五)善于行使释明权

    在我国公民法律素质整体不高的情况下,黄学军十分注重和善于行使释明权。她认为,法官行使释明权最基本的是,对当事人提问,而不能替代当事人陈述,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只能针对当事人不充足、不准确或者有矛盾的陈述提醒当事人注意,向当事人发问,促使当事人提供证据。法院负有了解案情真相的责任,而查明案情发现客观事实的义务还是在于当事人。法官只有在当事人陈述时需纠正之处履行提醒义务,在了解案情真相后,运用法律进行公正裁判。为此,她善于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则:

    1、公开原则。黄学军行使释明权,一般在各方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2、中立原则。黄学军理解的中立,不是只停留在同等待遇的表象上,对于在法律知识、经验和认识能力等方面差距较大的各方当事人,她释明的方式和限度也有所区别,使双方对法律事实的认知达到基本相当的程度,实现实质平等。

    3、适度原则。对此,黄学军的理解是:释明内容一般应是抽象性的,不应具体到细节;涉及处分的法律后果时,应做假设性、选择性提示,而不应作倾向性、唯一性提示。对当事人没有声明的事项,不应该超过当事人陈述事实的范围,法院的判决只能建立在当事人的请求的基础上。

    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她主要通过告知、提醒和询问的方式行使释明权,将审判被动性与服务主动性有机结合的司法为民理念贯穿在司法实践中。

    三、黄学军对一般民事案件(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公民债务纠纷案件等)的审判方法

    (一)做好阅卷环节

    认真阅好卷宗,可有效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在阅卷方面,黄学军的做法是:

    第一,及时阅卷。案件一接手,黄学军一般在当天把案卷看完,并及时写出阅卷笔录,随时准备开庭。黄学军认为,及时阅卷可尽快的熟悉案情,同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把握当事人诉讼心理,防止矛盾激化,为开庭做好充分准备。

    第二,认真阅卷。在阅卷中,全面审阅案卷,从起诉状至合议庭评议笔录,无一遗漏,特别注意掌握当事人诉讼中争议的焦点和细心观察当事人的诉讼心理,以便开庭时对症下药,有的放矢。

    (二)搞好庭审环节

    开庭是审理民事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庭审离不开事实调查、举证、辩论这几个阶段,但黄学军能结合案件的特点从方法上入手加以改进,收到良好的效果。

    黄学军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较大或阅卷发现事实不够清楚的,采用启发式提问的方法,使当事人按照她的发问思路进行回答;如果当事人文化层次较高,可适当减少发问,这种方法既可保持庭审调查的连续性,又可节省庭审时间,针对性强;凡当事人对原审认定事实争议不大,但对法律适用有意见而上诉的,庭审中就减少发问,敞开了让当事人说。并且,在开庭时注意听取双方辩论意见,以丰富自己对案件的认识,因此她不限制辩论次数,让当事人及代理人充分发表意见,把话说尽,把理讲透。

    黄学军还注意把诉讼能力强与诉讼能力弱的当事人区别开来,即把委托律师参加诉讼与没有委托律师参加诉讼的区别开来;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知识结构较高的当事人与文化水平较低的当事人区别开来;把能言善辩、思维敏捷的当事人与表达能力差,反映迟钝的当事人区别开来,以采取不同的庭审方式。在法庭事实调查时,对诉讼能力强的当事人采取以当事人陈述为主,法官询问为辅;反之则采取以询问为主,以陈述为辅。

    同时在当事人陈述时注意引导,围绕重心进行发言;在询问当事人时思路清晰,力求语言简而精。在法庭质证时,对诉讼能力强的当事人采取当事人相互质证为主,法官审查核实证据为辅;反之以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为主,以当事人互相质证为辅。

    另外,她还注意搞好辩论的指导,法庭辩论阶段在法庭审判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它起着承上启下的中间环节作用,而且关系到庭审效果的好坏,审判质量的优劣,对于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意义重大。在审判实践中,有的法庭辩论活动杂乱无章,有的当事人强词夺理,甚至出言不逊,引起对方反唇相讥,影响了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在指导庭审辩论过程中,黄学军做到:一是做好小结。法庭辩论开始之前,黄学军都要对争议的焦点做一个小结,使当事人以争议的焦点为中心,有目的地去辩论。

    二是提出要求。要求当事人在辩论中应就案件的事实、适用法律问题提出辩驳意见,不应重复调查阶段的事实。三是搞好指导。在辩论过程中,注意运用好法庭辩论中的指导权,抓住诉、辩双方争论的焦点,不失时机地对辩论活动进行指导,使辩论活动紧紧围绕案件的焦点展开,将辩论活动步步引向深入。

    (三)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在运用中,黄学军很注意方法:

    第一,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要求当事人有证举在法庭,对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在严格依照民诉法的前提下实行“三公开”,即公开证据和证据内容;公开证据来源和线索;公开质证。

    第二,做好证据的补充调查。实践中很多证据是当事人自己难以取得的,想尽一切办法为当事人积极调取新的证据。黄学军说:“‘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然而如果法官机械地套用这一原则,只知道坐堂办案,就可能会被一些表面现象所蒙蔽”,“依法办事不能离开中国的国情,特殊情况下当事人主张法官来举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让真正有理的人不会因为不会举证输了官司,才是真正的依法办事,才是最大的公平公正。”

    “你主张我取证”,让黄学军和民一庭法官增加了不少工作量,更辛苦更累,但却更好地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顺德打工的江西农民工刘小妹,要求赔偿时,月工资按800元计算改为按882元计算,就是法官到当地劳动部门采集的证据。

    第三,对假证、伪证的行为她坚决给予严厉的批评和制裁。必要时候使用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加以惩戒,有效地保证了诉讼的正常进行。

    (四)以“聊”办案

    民事案件,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对于民事案件,黄学军喜欢 “聊着办”,这已成为黄学军处理民事案件的一种风格和方法。凡是案情简单,当事人文化水平不高,但双方对立情绪较大的案件,她一般采用这种方法。但黄学军的聊不瞎聊、胡聊,而是把法、理、情用一种通俗的语言,平和的语气表达出来,以达到庭审的目的,她把聊分为三个阶段,即庭前聊、庭上聊、庭下聊。

    “庭前聊”就是利用开庭前当事人等侯的时间先与当事人聊闲天、拉家常;如果是法人也聊几句企业的事或生意上的事,其目的一是为了打消当事人对法庭的紧张情绪,并及时观察当事人庭前的思想变化,为开庭做准备。

    “庭上聊”就是把法官调查调解用一种通俗的语言与当事人交流。其所“聊”内容是法庭需要调查的基本事实和需要向当事人讲明的法律和道理,把法、理、情都揉到“聊”中。

    “庭下聊”是抓住庭审中未能解决的问题,变换一种调解方式由庭上转为庭下,做当事人思想工作。这种“聊”的方法与老百姓的身份、文化非常接近。在审判实践中,有效地解决了很多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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