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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工也能享受“市民待遇” 

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8日 14:31 来源:

    “城镇居民与农村农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不同的问题在近年全国“两会”上成为代表委员们的一个热门话题。其实早在2005年9月,黄学军就对此进行了大胆探索,并且根据佛山城镇化发展的现实,准确地理解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实质精神,把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适用于农村农民的人身损害赔偿中。

    2005年9月,黄学军接到了两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死者分别是在佛山某区打工的广西藤县下黎村青年陈某和王某,一审法院按照他们两人是农村户口的标准,各判决死亡赔偿金8万多元,仅为佛山居民户口的三分之一。两家老人都不服,要上诉。死者陈某的父母、两位年近七旬的老人,委托侄子陈寅基代理上诉。后陈寅基找到律师张翊,请他代理上诉。

    按照司法界的解释,死亡赔偿金相当于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赔偿,城里人和村里人的年收入不同,获得的赔偿自然不同。这样的标准或许在其他方面适用,但上升到对生命价值的衡量时却显得很不慎重。因为死亡赔偿金的额度相差过于悬殊,实际上构成了对农村人口的歧视,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成为一句空话。但长期以来法官都是这么判的。改判,就得冒一定的风险,甚至可能会被认为是错案。

    黄学军反复研读法规,虚心请教同事,终于坚定了信心:“作为法官,不仅要完成明察秋毫的职业责任,而且要用心去体会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对生命受害的救济应该包括三部分:一是因生命受害给予亲属的物质损失的补偿,即现行的死亡赔偿费;二是给予亲属因亲人死亡引起的精神损害的抚慰金;三是支付“命价”。“命价”是对受害人生命现象消亡的补偿,应该一律平等,不得因人而异。2005年3月28日起实施的《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死亡赔偿金就一视同仁,根本没有考虑遇难旅客的户籍差别。佛山有300多万外来农民工,保障他们的权益,赋予他们应有的人文关怀,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真正落到实处,是一个人民法官应该肩负起来的责任!

    于是,黄学军开始寻找法律依据:佛山市2004年7月统一了户口性质,所有的农民全部转为城市居民,而且农村人均收入不一定低于城镇居民收入,有的甚至高于城镇居民收入。陈某和王某在发生事故时已在佛山居住一年以上,有暂住证、就业证和工资收入等证明。最后,根据佛山的现状和案件的实际情况,二审改判陈某和王某的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由8万多元改为24万多元。

责编:多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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