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 www.cctv.com 2007年07月08日 14:06 来源:
黄学军在审理案件时,不仅依法办案,更是立足大局,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这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涉农案件。
2001年1月11日,原告罗某等70名村民一纸诉状将其所在的顺德市均安镇某村民委员会告上了佛山中院。村民们诉称:村委会以提高经济效益和村民收入为由,向原告借款共320万,开办优质鱼养殖场,并约定每年按30厘支付利息,在结束营业时归还借款。但村委会只支付了两年利息,余下的利息和借款至今未付,要求村委会归还借款和支付利息共400多万元。
双方对案件事实争议很大。村民委员会认为:养殖场是股份制企业,村委会代为收取的是养殖场的投资款而并非借款,不存在借款及还息,养殖场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已依法进行清算并告知全体股东,请求法院驳回村民的起诉。
面对双方的各执一词,黄学军敏感地意识到:涉农案件的审判应立足于稳定大局、化解矛盾,该案牵涉众多村民的利益,案件的正确审理将关系该村的和谐稳定和当地农村经济的发展。
黄学军接到案件后,加班加点将当事人提供的近百份证据逐一细细核对,理出双方争议的焦点和调查的重点。在案件开庭前,她多次召集村民代表和村委会进行调解,不断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
2001年2月26日,案件一审开庭审理。庭审后,经过合议庭评议认为,村民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应依法驳回村民的诉讼请求。为了避免村民们败诉可能会引起信访、上访等对当地和谐稳定大局造成影响的情况出现,黄学军带领合议庭成员,在判决作出前和宣判后,多次深入当地,与村民代表和村委会交换意见,既指出村民败诉的原因,也向村委会指出今后规范集体经济管理和发展的意见,耐心细致地做好原、被告的思想工作。
案件判决后,二审维持原判,双方均服判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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