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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

 

CCTV.com  2007年12月04日 10:25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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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晚间新闻):与1994年颁布的《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在适用范围上有所扩大,其中包括把事业单位的大部分人群纳入到了《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 《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军:

  不是所有事业单位的员工都完全使用于这部劳动合同法,这部《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都要按照本法规定来执行。但是,有一部分通过这种委派的方式、任用方式到事业单位来工作的,这部分人具有公务员的身份,或者参照公务员来管理。那么,这部分员工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而是按照公务员有关的法律规定来执行。

  专家介绍说,截至2006年底,我国事业单位总计126万个,职工人数近3035万个,大体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照公务员制度来管理,主要是一些由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第二类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劳动法》来调整;第三类是聘用制的,以科、教、文、卫系统为代表的事业单位,人员有1700多万,占总人数的50%多。

  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 《劳动合同法》起草者之一 郭军:

  事业单位中通过聘用方式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曾经一度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进行保护,他们处在一种法律保护的一种空白状态。这次《劳动合同法》专门针对这个问题,把这部分群体纳入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使他们的权益能够在法律上得到一种有效的保护。

  专家指出,《劳动合同法》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外,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都要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责编:张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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