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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4时20分对高某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6月2日16时33分对周某进行了酒精含量检测。鉴于事故现场有人指认周某身上有酒味,且事发后周某弃车离开现场,朝阳交通支队对周某是否饮酒驾车进行了重点调查。由于周某事发前去过多处场所,接触人员较多,给调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朝阳交通支队深入走访了周某事发前后的活动场所,对与周某有过接触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详细调查取证。目前,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周某事发时属饮酒驾车。同时,朝阳交通支队也依法对高某某是否饮酒驾车进行了详细的调查,证明高某某没有饮酒驾车行为。
为了查清事故情况,朝阳交通支队在法定时间内,对事故展开了全面细致的调查。对当事人周某、高某某及其车内两名乘客进行了询问;询问了相关证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勘验了周某、高某某驾驶的车辆;对周某、高某某所驾车辆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依法进行了鉴定;对周某、高某某所驾车辆依法进行了检验;接受了当事人提出的车速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并对车辆行驶速度按照相关程序规定委托进行了重新检验、鉴定。对周某、高某某的驾驶资格进行了审核以及其他一系列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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