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黄师师 通讯员 刘卫红)丈夫翻船遇难,妻子状告轮船公司。昨日,经武汉海事法院调解,死者家属拿到首期赔偿金5万元。
家住宜昌市西陵区的杨某,10年前在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万州项目部工作。2000年2月19日,项目部调派杨某等34名施工、管理人员抵万州港开展工作。当月24日,杨某等人完成工作后,搭船回途中因船体倾覆翻沉,杨某等12人落水失踪。经多方搜寻,7人获救,5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轮船公司向项目部支付赔偿款21万元。杨某妻子黄某因始终未收到丈夫的死亡赔偿金,将轮船公司诉至武汉海事法院。
轮船公司辩称,事发后已向项目部支付了事故赔偿款,但该项目部没有如期支付给黄某,该项赔款该由杨某所在单位承担。
法院认为,轮船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杨某的死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且其向杨某所在单位支付赔偿金的行为并不能免除其赔偿义务,故组织双方调解。
昨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轮船公司同意向杨某家属赔偿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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