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识才一个多月就登记结婚,没想到新婚之夜就因红包翻了脸,新娘更是一气之下带着彩礼和结婚礼金跑回娘家。双方在女方家动起手来,还“升级”闹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女方返还男方彩礼和金首饰,礼金按共同财产各分一半。
洞房夜新人为红包翻脸
2008年3月,刘某与王某经人介绍,一见钟情,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不到一个月就到了谈婚论嫁阶段。女孩王某的母亲提出要男方给女儿购买金项链、金手链、金戒指及彩礼4万元。男方也很爽快地答应,并带女孩在铁百花7000多元买了“三金”。到了4月7日举行订婚宴席那一天,刘家又一次性送给王某4万元彩礼,王家也按习俗回了5000元见面礼。4月28日,先是在王家举办婚礼,收礼金15000元。5月28日,又在刘家举办婚礼,收礼金21300元。
本来喜事办完,小夫妻应开始幸福生活,可当晚新娘就因给新郎家长辈点烟时,没拿到红包而不满,第二天一早干脆拿着21300元礼金回了娘家。
双方拒绝和解闹离婚
刘家先是托媒人多次去王某娘家调解,没有结果后又亲自出马,但都吃了闭门羹。双方还在王某家发生纠纷,更是惊动了110。新郎刘某看到双方关系已经破裂成这样,于是提出离婚,并要王某返还4万元彩礼和“三金”,同时将在他家收的21300元礼金返还。
而新娘王某认为,“三金”属于男方家长赠予,不应返还。而4万元彩礼和在男方家收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部分用于购买结婚用品,也不能全额返还。
一审法院鉴于双方矛盾已不可调和,现刘某主张离婚,王某也表示同意,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未共同生活应返还彩礼
因双方并没共同生活,故彩礼和“三金”应返还给刘某,用于购买结婚用品的费用可酌情扣除,订婚时王家给刘某的5000元也应扣除,王某应返还彩礼21985元及“三金”。在刘家收的21300元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应各分得一半。法院判决,王某返还彩礼21985元和“三金”,同时给付刘某礼金10650元。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并称王某骗婚、骗财,彩礼应完全彻底返还,不应酌情扣除,而王家收的礼金也应部分返还。
法院认为,2.13万元礼金是婚礼当日刘某和王某亲属向双方共同赠予,而1.5万元礼金是正式婚礼前王某亲属对王某父母的赠予。因此,原审仅就2.13万元礼金按双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正确。因刘某提起的骗婚、骗财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高薇 董娇)
责编:李秀伟
留言要注意语言文明,此间评论仅代表个人看法 查看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