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返还遗失物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上诉人宁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吴某人民币1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26日晚,双峰县杏子铺镇某学校一教师吴某从同校教师处借款1万元,第二日上午又骑摩托车到邮政储蓄所取款1200元,准备为其妻交养老保险金。吴某将这两笔钱放在公文包内,然后将公文包挂在摩托车的反光镜支架上,骑摩托车返回学校。
由于吴某疏忽,未拉上公文包拉链,途中11200元相继掉出,其中1200元被路人捡去,另1万元则被宁某拾得。吴某回到学校后发现钱不见了,迅速返回原路寻找。途中经人告知在测水大桥不远处有人为捡钱的事发生争吵,吴某马上赶到该处,向拾钱的宁某要求返还,但宁某拒绝归还。吴某向当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了解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宁某辩称已将拾得的1万元归还失主湘乡磷肥厂李某,但未能提供李某的领条和其他相关旁证。
法院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找不到失主的有义务将遗失物交与公安机关等单位。宁某拾得1万元后,吴某赶至现场提出该款系其丢失并要求返还,协商未果后吴某又向公安机关报案,宁某应已明知其所拾1万元权属存在争议,在处理该款时理应慎重。现宁某虽辩称已将该款返还失主李某,但仍应向吴某承担返还的法律责任。据此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编:李秀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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