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月1日电(记者 岳德亮)从即日起,浙江省各地都要给小商贩提供谋生的空间,注重保护小商小贩或困难群体的权益。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还决定,今年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不得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但是市、县、镇政府在制定城市、镇规划时,要确定相应的经营场所,供农产品、日用小商品等经营者从事经营。规划确定的经营场所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镇政府应当依法及时修改规划。规划修改前,划定一定临时经营场所。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胡虎林表示,这个规定的亮点就是,今后对小商小贩不能一味地围追堵截,毕竟小商小贩不是城管执法人员的敌人。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要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促进解决生活困难者的谋生问题。
记者还了解到,在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分别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该条例还规定,执法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赔礼道歉;造成损害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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