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是想撞人,是想自焚”
昆明中院昨日公审“职工校园内驾车撞上6同学”一案 六名学生全部到庭 四学生提起民事诉讼
为报复社会,他驾车在校园内连撞六名学生。昨日,这起震惊全国的“校园肇事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去年教师节前夜一手制造案件的被告人被控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理中,他多次承认其作案动机的确是为了“报复社会”。原来,未到退休年龄的他想申请提前退休,未获批准,于是,这位名校后勤部门的材料保管员愤怒了。
教师节前
校内驾车连撞六人
49岁的陈正伟明显苍老了许多,昨日下午14时15分,他被押进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号多功能法庭时,朝旁听席上望了望。以前,前来旁听的同学或许没几个在学校注意过这位本校职工,作为后勤处材料保管员,陈正伟为人低调,平时沉默寡言,工作上还算兢兢业业,曾因表现突出而多次被评为学校的优秀员工,同时,他还是校工会委员、经济审查领导小组成员。这一切止于2007年教师节前夜。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简单载明了那夜发生的事情:被告人陈正伟因申请提前退休等问题未能得到解决,便产生了报复社会的想法。2007年9月9日22时,经事先预谋,他驾驶租来的云AF2249银白色大宇轿车 ,在昆一中校内科技楼南侧一条东西走向的路上,故意撞击下晚自习的学生,致使学生张笑予、刘秋恋、叶青、曹明诘、鲁志平、张倩倩等六人受伤。作案后,被告人陈正伟将车驶到昆一中篮球场旁的停车场内,点燃车上的汽油准备自焚。学校保安人员与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将火扑灭后,将其抓获。
经鉴定,张笑予伤情鉴定为轻伤甲级,刘秋恋伤情为轻伤甲级,叶青鉴定为轻伤,鲁志平鉴定为轻伤,曹明诘鉴定为轻伤,张倩倩鉴定为轻微伤。同时,被告人陈正伟的行为造成了公私财产损失共计约27万余元人民币。
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人认为,陈正伟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致5人轻伤,1人轻微伤,及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之规定,即“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辩护人称
预备阶段犯罪终止
庭上,针对公诉人指控,被告家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提出一个出人意料的观点:同意指控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被告作案的情形属于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终止”。
辩护人称:被告人的罪行不应适用刑法第115条,而应该适用地114条,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为,要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才能达到“严重后果”。就财物损失来说,要达到直接损失在三十万以上才构得成所谓的“严重后果”,象本案中昆一中所称的损失,实际上并非“直接的财物损失”,而全部都是人员的治疗费。
辩护人这样分析:案发之前,原本作案车辆是停靠在学校科技楼旁的下坡,考虑到从这里从下去可能会伤害到更多的人,被告便把车挪了挪,撞人行为发生在这之后。还有关键的一点,被告本来是计划在教师节作案,考虑到教师节人太多,便改在了教师节前一天。这其实就是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一种“犯罪终止”。
公诉人指出:在正式作案之前,被告喝下了一整瓶茅台酒,其目的就是为了“酒壮恶胆”,更好地开着车去撞人,被告人为了一己私欲不能实现,就制造出这样一起惊人的案件,请求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