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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岁少年救同学溺亡 擅自挖坑村民被判赔偿

 

CCTV.com  2008年03月01日 07:1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长春2月29日电(记者周立权)吉林省农安县12岁男孩曹杨为救同学不幸溺水身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9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判令擅自挖坑村民承担主要责任。

  2007年4月26日,农安镇闫家村的曹杨与同学在农田中玩耍,同学不慎掉入一水坑,12

  岁的曹杨为救同学溺水身亡。曹杨的父亲曹宪柏了解到这片农田是村里所有,发包给村民曹庆德。后经曹庆德允许,本镇潘家岭村的张胜在此挖沙,没有及时回填,成为常年积水的深坑。水坑周边没有任何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无人看守。

  曹宪柏认为张胜、曹庆德和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应对其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于2007年6月向农安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各种损失14万余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农安镇闫家村委会承担原告儿子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共计72484.30元的30%,另70%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张胜、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曹宪柏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法院审理认为,张胜挖坑取土的行为,导致曹杨死亡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作为土地所有人、管理者,存在不履行管理义务的过错,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曹杨是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溺水身亡,其行为本身并无过错,曹宪柏作为监护人不存在未履行监护职责的过失,因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责令张胜赔偿上诉人曹宪柏134809.04元,农安镇闫家村民委员会对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审被告曹庆德不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张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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