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首页|搜视|直播|点播|新闻|体育|娱乐|经济|房产|家居|论坛| 访谈|博客|星播客|网尚文摘

首页 > 新闻频道 > 社会新闻 > 正文

定义你的浏览字号:

员工"跳槽"公司客户单位是否违反"保守商业秘密"

 

CCTV.com  2008年02月26日 12:07  来源: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2月26日电 (记者 刘丹)曾任职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邓英(化名)工作不到一年便“跳槽”到了公司的客户单位,公司以“违反保守商业秘密”为由将邓英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及赔偿金。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对该公司的诉讼不予支持。

    2006年11月1日,邓英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在公司担任招聘助理工作。邓英承诺即使她离开该公司,两年内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不对外透露公司商业机密,否则将赔偿给公司违约金2万元。不料,邓英在公司工作不满一年就提出了辞职。

    2007年9月7日,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向邓英出具了“单位退工证明”。后邓英“跳槽”去了公司的下属客户单位上海新道信游乐场,公司认为这是邓英在离职前后带走了公司信息所致,其行为违反了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义务,要求邓英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赔偿公司损失4372元。邓英辩称,公司的岗位没有特殊性,公司所谓的“商业秘密”均为公众所知晓的。跳槽单位与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无合作协议,也无合同上的因果关系,自己是在劳动合同终止后才应聘至跳槽单位。

    法院认为,邓英跳槽的单位上海新道信游乐场不属于人才中介公司,邓英在原公司离职后就职于该游乐场,没有违反其“两年内不从事人才中介工作”的约定。况且,上海德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客户名单,是以公司简介等形式散布于公司会员间,客户名单不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因此,法院对该公司诉请判决不予支持。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姚峥法官表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各企业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会涉及到越来越多独有的领先专业技术。企业方在招聘员工时也越来越注重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须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保密”等条款。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劳务双方应在法律范畴内维护好各自的合法权益。

责编:刘立

1/1
打印本页 转发 收藏 关闭 请您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