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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许霆案件一波三折 社会热议专家观点不一

 

CCTV.com  2008年02月22日 07:33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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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CTV.com消息(朝闻天下):“许霆案”在3个多月的时间里,就经过了一审开庭审理,到广东省高级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再到重审开庭,可谓“一波三折”。

    “许霆案”也引发了社会广泛讨论,其中法学界的不少专家也对有关案件的几个焦点看法不一。

    焦点一:许霆在明知银行ATM机发生故障时,恶意取出大量款项,是否构成盗窃罪?

    支持方的观点认为,许霆在明知ATM机出现漏洞的情况下一百多次取款,之后又携款潜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该构成盗窃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于志刚 :我认为许霆的这种形式上的公开取款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秘密窃取,因为他所窃取的那1000元钱,而不是那一块钱,从这个角度讲,是以形式上公开窃取,来掩盖实质上秘密窃取,因此他是一种比较典型的盗窃行为。

    反对方的观点则认为,在许霆案件中,盗窃罪的特征并不明显。

    华南理工大学刑法学教授徐松林:因为盗窃罪的本质特征是秘密窃取,许霆用自己的银行卡,工资卡去公开取款,我认为定性是民事案件,而不是刑事案件,是无罪的。

    焦点二:银行AIM机出了安全漏洞,银行是否负有责任?

    支持方的观点认为:银行ATM机系统出现故障,是导致许霆产生贪念的直接原因,银行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清华大学教授许章润 许章润:“作为金融业的提供者,你的服务有瑕疵,以至于勾引了对方,或者引诱了对方,或者说为对方提供了这种可乘之机,我相信这个时候,你作为金融业服务的提供者,你也应该反躬自省。

    反对的观点认为:对许霆的量刑与银行方面在管理上是否有过错无关。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于志刚:银行的过错也好,他人的过错也好,不是某个人用来实施犯罪的借口,更不是否定定罪的借口,被害人的过错能够部分影响量刑,但是肯定不能影响到定性。

    焦点三:无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

    这一话题也是许多网民们讨论的最热烈的话题之一。

    支持者表示:法院不考虑银行取款机存在着技术故障,只追究许霆的责任,判处他无期徒刑确实很重。

    反对观点认为:许霆恶意取款,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罪行法定,罪有应得。

    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由此可见,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是此案定罪量刑的关键,但现行的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当中,没有对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进行明确的定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法律本身带有滞后性,比如这个案件中,ATM机本身是不是一个什么东西,本身就是一个新生事物,这在十几年前在制定法律时候没有想到ATM机适用的这么广泛,所以许霆案件看起来是个案,但实际上对我国完善法制还是有意义的。

    法学学者普遍表示,此案的引发的争论,将有利于推进我国相关立法的发展,同时也是一次难得的普法教育。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 马怀德:它无异于是一个生动的法制课教育普通的老百姓知道了什么是盗窃行,为什么是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盗窃金融机构的行为将要获得什么刑事处罚,它对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程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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