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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露台变住房 法院终审改判违建终被拆除

 

CCTV.com  2008年02月20日 16:32  来源:北京晚报  

  北京朝阳区北苑地区有一座临街的商住两用楼盘,大楼的第15层探出来个40余平方米的露台。因为它,上下楼的邻居曾经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当年办理此案的是著名消费维权律师邱宝昌,对他来讲,这件案子标的不算最高、影响不算广泛,但对理解和运用法律精神却很有积极意义。

  邱宝昌的委托人刘先生做石油进出口生意,选择了这栋楼的16层一套200余平方米的房屋准备做公司办公场所。楼下的住户谢女士比刘先生早1个月住了进来,房子用来开了一家通讯公司。布局合理户型规整,窗户临街视野开阔,看房的时候,刘先生对16层的这套房屋十分满意,随后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楼下的谢女士开始装修自己的房子,为了增加屋内的使用面积,谢女士将30余平方米的露台搭建改造成了一间房屋使用,房顶距离刘先生窗沿只有20厘米高,刘先生家的外墙成了谢女士私搭建筑的内墙。

  自从谢女士的"自建房"盖起来后,刘先生就一刻没有安生过:空调室外机没地儿装了;从窗户看出去视线也被挡了;下雨天雨点打在铁皮屋顶上发出令人心烦的噪音,雨水飞溅让刘先生根本不敢开窗户;赶上刮风下雪,尘土树叶积雪垃圾全落在屋顶上,"摆"在刘先生窗前。

  更为严重的是,在谢女士家装修时,民工踩着屋顶轻而易举地就从破窗而入进了刘先生家,在里面随意使用刘先生家的水电。因为考虑到种种安全隐患和不便之处,刘先生一直也没搬进来住。

  物业不管城管不理

  为了解决问题,刘先生找到谢女士协商,但谢女士言之凿凿地说:"我买房的时候就和开发商问过了,他们允许我翻盖露台,也从来没有限高的规定。"

  刘先生要求物业公司出面责令谢女士拆除,但物业发出的致函没有收到任何效果。物业公司称他们只有劝阻和制止的权利,不能强行拆违。随后,刘先生又找到城管部门,对方表示这是小区内的纠纷,他们不负责。

  在万般无奈之下,刘先生找到了邱宝昌律师代理此案,提起诉讼。"分析案情时,我们觉得这个案子比较特殊,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列出了几项相邻权关系,比如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而楼下这个露台没有影响到刘先生家采光,也没干扰通风排水,更不存在妨碍通行的问题,乍一看是个四不靠。

  但是法律规定相邻权的原则是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而不仅仅限于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只要违背了相邻权方便生产、公平合理的原则,而实际上又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就应该排除妨碍。

  在此案中,谢女士搭建的违章建筑不属于小区整体设计,影响了刘先生所购房屋的视线,也给他们的财产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雨水打在顶棚上溅入刘先生家,影响了房屋使用,这些都是对相邻方生产生活的妨碍。"

  在状告谢女士的同时,小区的物业公司也一同被列为被告。邱律师解释说,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申报登记。但物业公司却没有禁止谢女士的违法行为,对其破坏整体环境、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视而不见,违反了法律法规和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提起上诉"要输个明白"

  为了说明妨碍事实的存在,邱律师从窗口、楼侧、楼下等多个角度拍摄了露台顶棚的实景状况,并提交了房屋装修管理协议等相关证据。

  然而法院一审判决却认为,谢女士搭建的平台不足以影响刘先生的采光、通风及安全,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我和当事人都很不理解,遗憾没有赢。"邱律师说。"虽然这个案子不是那么严格地套用了法律法规,但从法理上来讲肯定是侵犯了相邻权。"

  在是否上诉的问题上,当事人很犹豫,如果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通常二审改判的概率是很小的。

  邱律师表示,"我仍然坚持我的判断,并且告诉刘先生'你要是想上诉,我支持你。'直到上诉期限的最后一天,他找到我说,邱律师我还要上诉,就是输我也要输个明白。"

  法官实地勘查后改判

  在二审时,邱律师一一举出了谢女士的违章建筑妨碍邻居生产生活的事实,同时也说明谢女士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有关"装修人在装修时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的规定,侵占了其他住户对外墙面的合法使用。

  吸取了一审中照片没有被直接认定的经验教训,诉讼中,邱律师申请法院到现场实地勘查违章建筑的妨碍情况。法官拿着尺子一量,谢女士的房顶棚与刘先生家窗台只有20厘米高。

  法院终审认为,这样的距离使得刘先生有理由对安全、卫生等问题产生担忧,并给他安装空调造成妨碍,对刘先生房屋所有权造成侵害。二审法院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谢女士拆除自建建筑。(孙莹)

责编:周忠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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