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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提醒加班费为何换来骂声

 

CCTV.com  2008年01月03日 14:56  来源:扬子晚报  
[内容速览]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

    扬子晚报讯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迎来的第一个节假日。就劳动者广泛关注的节日加班费问题,劳动保障部门和专家提醒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今年起加班费计算基数将与往年不同。由于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这一调整改变了加班费计算基数,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

    分析

    劳动部门根据我国法定节假日增加的实际情况,提醒劳动者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这应该是一件喜事加好事,劳动者应该高兴加欢迎才是。可是,对于劳动部门的提醒,网友的跟帖却是骂声一片。以新浪网为例,中午时分的1159条跟帖,我几乎没有发现叫好的。

    对于政府的好心,为何反而引来骂声一片?原因有这么两方面:一方面,许多企业只是加班不发加班费,你这个基数提高有啥用?数学告诉我们,“零乘任何数等于零”,人家本来加班工资为零,你的基数再大,也是毫无意义的。所以,许多人感言,国家的这些规定只是对个别事业单位、政府机关有用,对私营企业一点用都没有,甚至对银行等垄断行业都没用。另一方面,劳动部门的提醒也弄错了对象。加班费会得到小幅增加,这样的事提醒劳动者,劳动者会去和老板要钱吗?为什么不提醒所有老板?当然,就是对老板,光是提醒也没用,还必须紧跟着进行警示:你们不按规定发放加班工资,一旦被我查出来,有你的好果子吃!

    在一项新的法律法规公布之初,作为劳动部门提醒是必要的。而人们对这样的提醒产生反感,固然是因为他们根本拿不到加班工资的愤怒,同时也是对一些劳动部门只宣传法律法规而不落实的一贯做法的不满。过去,每逢节假日,劳动部门都要提醒劳动者怎么计算劳动报酬,但就是不查处只加班不发加班工资的企业,只宣传不落实,好像他们不是劳动部门而是宣传部门。如此,人们当然对他们的宣传要产生反感了。(江苏 殷国安)

    质疑

    劳动部门怎能一句提醒了事

    今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根据调整后的基数计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否则,用人单位就是违法。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新的计算基数,计算并付给加班人员加班费,而是变成了温和的提醒。

    什么叫提醒?提醒就是推诿责任。提醒就是我和你们说了,执行不执行是用人单位的事。

    提醒就是玩忽职守不作为。劳动保障部门是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政执法部门,不是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提醒部门。

    提醒也是典型的懒政行为。不错,现实生活中,不少用工部门在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发放上,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加班者作为弱势方敢怒而不敢言。劳动保障部门对此时常感到无奈。但是应该看到,不少地方的劳动保障部门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后,加班者就可以按时足额拿到应得的加班费。同样,对于调整后的节假日加班费计算基数能否得以落实,劳动保障部门也应主动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加班者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今年元旦是全国休假办法修改后实施的第一个节假日,第一个节假日就应按照新的基数计算加班费。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上,劳动保障部门不能仅限于提醒,而应发挥行政执法的职能作用,对元旦加班是否按新基数计算加班费的问题进行一次执法监察。 (安徽 杨金溪)

    呼吁

    落实新休假办法应始于加班费

    去年,一系列民生新法律法规以及制度办法,在激烈争议、充分讨论、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最终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个人所得税法、社会保险法、食品安全法等获得了通过。特别是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的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受到广大职工的广泛关注。百姓在肯定和称赞这些法律、办法的同时,最大的顾虑就是担心难以落实。从一些企业变相抵抗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事实看,这种担忧不是没有道理。对于职工带薪休假以及法定节假日放假等,许多职工同样担忧无法保证落实,可能成为纸面上的法律。对于节假日加班的加班费问题,一些职工根本不敢奢望。保护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再多,如果一开始就难以落实,不但会成为纸面上的东西,更重要的是亵渎了法律法规的尊严,伤了广大职工的心,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公信力将大大下降。因此,必须在落实上下工夫,在落实上有一个好的开端,接下来就容易一些了。

    昨天(2日)是元旦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在落实职工权益上首先遇到的就是元旦放假加班的加班费问题。笔者认为,从抓落实加班费为契机,给从元月一日起实行的一系列关于民生的法律创造一个好的开端。(河南 余丰慧)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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