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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重要条款

CCTV.com  2007年12月29日 10:19  来源:新华网  

    《劳动合同法》实施进入倒计时,社会各界翘首企盼实施条例尽快出台。27日,记者通过相关渠道独家了解到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内容,并获悉国家正在抓紧制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据悉,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二条。

    为了让更多关注《劳动合同法》的读者了解实施条例制订的最新进展和内容,昨天,记者专程请劳动法专家谈育明解读了征求意见稿中的重要条款内容。

    [解读重要条款]

-连订二次固定期合同,员工提出签"无固定",单位须答应。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相关人士对新法中有关"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合同,单位是不是一定要签"的问题意见不一。有人士认为,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员工提出后,单位有两种选择,或不签或签无固定期合同。此次征求意见稿选择了前一种观点。

-单位疏漏,一年合同或变成无固定期合同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员工合同期满,单位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或未为这位员工办理失业保险等退工手续,且在继续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将被视为员工与单位订立了原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如果员工在该单位工作满10年或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合同,那么订立的合同将被看作是无固定期限合同。

    如2007年6月员工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但2008年6月合同到期后,单位仍在使用该员工,但未与该员工续签合同,那就意味着,2008年6月之后,该员工又与单位签了一年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合同后,只要员工提出,单位就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合同。因此,单位的这种疏忽,会导致单位与员工签了一年合同后,最终必须与员工签无固定期合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单位发现未签合同疏漏,必须马上补签。未签合同的这段时间,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双倍的工资。

责编:李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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