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讯(记者 田雨 谢环驰) 10月10日,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甘招乡河沿村大杨树屯的王浩然捧着刚接的自来水。地处辽西北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常年少雨干旱,全县约有4.74万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自9月5日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以来,受到各界广泛关注,各地群众通过网络、来信等渠道积极提出意见。截至2007年10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共收到各地人民群众意见1406条,群众来信60件。
调整法律适用范围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此,有的群众提出,这一条款关于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规定不够全面,还应当包括生活污染及第三产业等方面造成的污染。
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很多群众认为,应进一步明确政府在水污染防治中的职责。有人提出,政府不仅要对水污染防治进行监管,更要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有人建议,将各地推行多年的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制在修订草案中作出规定。将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水环境质量监测结果以及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作为考核政府工作政绩的硬指标。
科学确定控制目标
关于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问题,征求意见中,有人提出,水域纳污能力是由水资源条件决定的,在汛期和旱期、南方和北方各不相同,因此,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不能以政府签订的责任书为依据,要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条件确定。政府签订的责任书只能作为考核政府重点水污染物削减和控制总量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建议针对不同时期、不同水域,制定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加强水污染防治监管
在征求意见中,各界群众对排污口设置、排污许可证、排污费等关于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的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针对排污费问题,有人建议,保留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中关于对超标排污企业征收超标排污费的规定;对超标排污的,包括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超标排污的,既要征收超标排污费,还要处以罚款,以增加其违法成本。
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有的群众提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居住的公民,有因保护饮用水源而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受益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付保护饮用水水源必要的费用。
建议增加社会监督
征求意见中,有的群众提出,公众是水污染的最终受害者,因此,公众应当是水污染防治最有力的监督者。建议修订草案增加有关公众监督的规定,明确对污染损害水环境行为的投诉渠道或检举机制。有人建议,建立24小时快速反应机制,对群众投诉、举报的水污染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增加对举报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规定,以调动民众,尤其是企业员工举报企业违法行为的积极性。
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征求意见中,许多群众提出,应通过修改法律,进一步明确水污染防治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针对罚款数额问题,有的群众提出,修订草案对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数额偏低,建议加大处罚力度。
针对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及处罚问题,有的群众提出,修订草案对排污单位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种类规定不够全面,建议进一步完善。有的群众建议在修订草案中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地方政府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法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增加开除公职、引咎辞职等责任形式。
(新华社北京电)
责编:刘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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