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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砸“铁饭碗”:1983年试行劳动合同制

 

CCTV.com  2008年10月07日 16:55  进入复兴论坛  来源:人民日报  

  1983年3月27日,《人民日报》报道,劳动人事部负责人近日就劳动合同制问题在接受《人民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实行劳动合同制是用工制度方面一项带方向性的重大改革。它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现行固定工制度中存在的“铁饭碗”和分配制度中存在的“大锅饭”的积弊非改不可。

  我国用工制度的重要改革劳动人事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1983.03.27 人民日报) 

  我国用工制度的重要改革劳动人事部负责人就劳动合同制问题答本报记者问

  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以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也就是说,今后新招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职工目前仍执行现行的制度,但对现行制度也要本着打破“大锅饭”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经过若干改革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

  劳动人事部发出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以后,不少省、市、自治区积极准备试点。已试行的地区正在总结经验,探索如何向深度发展。用工制度上的这一重要改革,引起了各方面的关注,并提出了种种问题。为此,本报记者最近访问了劳动人事部负责人,请他就推行劳动合同制的一些问题作了解答。

  问:什么是劳动合同制?

  答:劳动合同制是我们在用工制度方面一项带方向性的重大改革。它要改变原有固定工制度的一套老办法,通过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义务和权利,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这是把劳动合同制与经济责任制结合起来的一种新型的用工制度。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坚持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合同的主要条款一般应包括生产或工作任务、合同期限、试用期限、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保险福利、解除合同的条件、违反合同应负的责任以及双方其他的义务与权利。对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为了区别于现有的固定工人,可以叫做合同制工人。招用合同制工人,和过去招收固定工一样,要根据国家下达的劳动计划进行。合同制工人的政治、社会地位和固定工完全一样。

  问:为什么实行劳动合同制?

  答:这要从我国现行的用工制度谈起。大家知道,现行的以固定工为主体的用工制度,存在着“铁饭碗”的弊病,它与分配上“大锅饭”的弊病结合在一起,就造成了用人上能进不能出,分配上能上不能下,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高低一个样,一线二线一个样等严重问题。它使一些人心安理得地躺在企业和国家身上吃“大锅饭”,不好好生产和工作,自己不劳动或少劳动而占有别人的劳动果实。这在客观上起了打击先进、保护落后的作用。有些人把“铁饭碗”、“大锅饭”看作是“社会主义的优越性”,这是一种误解。

  “铁饭碗”、“大锅饭”不是什么“社会主义优越性”,社会主义制度是要保证人人有饭吃的,但前提是人人要各尽所能去劳动和工作,决不是一种养懒汉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是迅速发展生产力,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先进制度;而“铁饭碗”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阻碍科学技术的进步,束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现行用工制度中的积弊非改不可,否则,就会拖四化建设的后腿。

  劳动合同制实行责、权、利相结合,责字当头,以责定权,以责定利,就能更好地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原则,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使广大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生产和工作。同时,劳动合同制可以使企业根据生产需要选择用人,劳动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行社会调节,个人有可能在一定范围内选择职业,它有利于社会劳动力合理的配置、使用和流动,有利于人尽其才,各尽所能。从部分地区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初步效果看,合同制工人在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劳动效率等方面大多比较好,出勤率比固定工高。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劳动合同制的积极作用将进一步显示出来。

  问:劳动合同制与雇佣劳动有什么区别?

  答: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劳动合同制,与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是有本质区别的。决定劳动性质的,是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也就是所有制。资本主义的雇佣劳动,是生产资料为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度的产物。在建立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我国,消灭了剥削制度,劳动力不再是商品,从而也就铲除了雇佣劳动的根源。资本主义雇佣劳动,是适应资本家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需要。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反映了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社会主义的劳动合同制,是用签订劳动合同的形式,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责、权、利,体现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兼顾的原则,它是符合劳动者的目前利益和根本利益的。

  问:合同制工人与临时工有什么不同?

  答:合同制工人是在国家劳动计划以内招用的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工人。其适用范围,既包括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包括区、县以上集体单位;既包括普通工种,也包括技术工种。常年性生产和工作岗位需要长期使用的工人,可以签订长期合同,也可以签订短期合同(例如三、五年);合同期满后生产、工作仍有需要而本人也愿意的,可以续订合同。对合同制工人要规定社会保险待遇,并有劳动服务公司作为管理机构,使他们在病、伤、残、老时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劳动合同制既使劳动力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流动,又可以通过一些经济办法保持职工队伍的相对稳定。同时还要看到,在我国计划经济为主的条件下实行劳动合同制,其结果会使大多数合同制工人长期稳定在一个单位工作,今后那种由于生产发生大的波动而造成劳动力大量流动的情况是不应该再发生的,由于个人劳动态度差、严重违反纪律而被辞退的,也只是极少数。所有这些,都与过去的临时工制度是不同的。

  问:对合同制工人的政治、经济待遇有何规定?

  答:合同制工人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主人。随着劳动合同制的发展,他们的比重将会逐步增加,成为主要的部分。理所当然,对他们在入团、参加工会以及参加政治学习、技术业务培训等方面,应当与现在的固定工一视同仁。他们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不要照搬固定工吃“大锅饭”的办法,而要从制度上进行相应的改革。总的方向是要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如果合同制工人比固定工付出的劳动多,贡献大,他们的工资收入就应当比固定工高。工资形式允许灵活多样,可以实行岗位工资、浮动工资以及其他符合按劳分配原则的工资形式。对来自城镇的合同制工人,要实行社会保险,对他们的生活福利包括住房问题的解决,也要予以应有的重视。总之,解决好上面这些问题,有利于用人单位提高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对合同制工人也是有利的。那种认为合同制工人不如固定工的看法,是一种误解。

  问:如何进一步推行劳动合同制?

  答: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必须从实际出发,坚决而有秩序地进行。从全国来看,现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还处于试点阶段。但是,从有些单位试点的效果看出,它的优越性是明显的。推行这项制度,开始时由于经验不足,出现这样那样的缺点在所难免,只要方向对头,就应当坚持下去。按照我们的初步设想,大体上的步骤可以是:在一个时期内,以实行新人新制度、老人老制度作为过渡,也就是新招收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原有固定职工目前仍执行现行的制度,但对现行制度也要本着打破“大锅饭”的精神,逐步加以改革。经过若干改革步骤,最终达到所有职工都实行劳动合同制。今年内,我们希望已经试行劳动合同制的地区和单位,适当加快改革的步伐和深度,使各项改革配套,特别是要同时改革工资和福利、保险制度;并建议尚未试行的省、市、自治区选择一两个市、县进行试点,以便摸索经验,由点到面地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同时,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劳动合同法,用立法来保障劳动合同制的顺利推行。改革用工制度,推行劳动合同制是一件大事,必须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劳动人事部门要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做改革的促进派。我们希望各级党委和宣传、理论、新闻单位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注意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推行劳动合同制有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有利于人民的富裕幸福。只要我们多做工作,讲清道理,广大群众是会拥护和积极参加这项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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