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抢谁都同罪未得手也坐牢
唐朝,对待强盗的态度很是强硬,抢劫不管得手未得手,也不管抢劫了谁,都得受处罚。古中国历来非常重视等级礼法,唐朝也不例外。但为了镇压强盗行为,不惜突破良贱等级制度,对强盗犯加以整治和处罚。
在以往的法律中,奴婢是视同财产,而不被作为人来看待的。在唐代,强盗犯即使是抢了被视为财产的奴仆,奴仆一样有了良人的“身份”,在对强盗犯的量刑上,是与抢劫杀、伤良人同等的。
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发展的鼎盛时期,财产关系复杂,法律对各种侵占行为的规定更加具体。不仅将盗罪分为“强盗”、“盗窃”、“监守自盗”几种,《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体系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统化了,将所抢劫的财产数量以及是否伤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与处罚力度挂上了勾。比如《唐律》规定:若犯强盗罪,没抢到财物,也得服两年徒刑;对抢到钱物的,看是否伤人或杀人:没有伤人、杀人的,按赃物价值大小分别处以徒刑、流刑和绞刑;伤到他人的,处以绞刑,有杀人情节的处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斩刑。处罚轻重分得很是细致,对持有凶器作案的强盗犯,处罚将会被加重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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