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都应赔偿?
上海的高女士来信称:我今年8月份中旬借朋友的汽车去办事,因为驾驶技术不好,在路上与一辆小货车相撞,小货车翻车,我方车辆损毁严重。经估算我方车辆残值只有3万元,要修理好需8万余元,小货车修复需4万元。因小货车未能将装货物及时送到指定的地方给一家公司造成损失1万余元。朋友的车投保的是全险,我想请教这些损失保险公司都赔吗?
答复:
本案高女士驾驶的车辆投保的是全险,应当是包含机动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也应当是在有效期内。根据我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机动车损失险来是指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了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保险人按下列两种方式赔偿:第一是全部损失赔偿,但最高金额不超过出险是车辆重置的价值。第二是部分损失赔偿,即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对第三者责任险来讲,被保险人或其许可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与赔偿,此后保险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保险人不得以已经对被保险人的事故作出赔偿为由宣告合同终止。综上,高女士车辆的维修费8万元可以依车辆损失险得到赔偿;高女士是经车主许可的驾驶人员,小货车方的损失4万元也可依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但小货车未能及时送货给一家公司造成损失的1万余元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偿。
保险公司拒赔我第三者险是否合理?
新疆的王先生咨询:我的车保有某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今年6月该车发生了交通事故,公安交通机关认定我对交通事故不负责任,对方的行人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我向保险公司索赔为赵某治疗花费的7千元医疗费时,保险公司却以:保险合同约定了该第三者责任险为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而我在事故中无责任这一理由拒绝支付相应的保险金。请问到底保险公司是否能向其支付保险金呢?
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强制性保险,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险项下的损害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以被保险人的过错为赔偿要件。而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列为商业保险,并以被保险人在事故中负有责任为赔偿条件的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据此拒赔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以,本案中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不能以王先生存在过错为赔偿条件。据此,保险公司应当向王先生承担理赔义务。
责编:西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