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有诉讼时效吗
呼和浩特的李先生来信称:我以我的房产作抵押,为我朋友的公司提供贷款担保,他得到了银行贷款25万元。同时我与银行签订的1年的抵押合同: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银行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请问:我朋友未能清偿贷款;银行也一直没有作为债权人起诉我朋友的公司,要求偿还25万元的贷款;那么,我作为抵押人,是否还承担抵押物的担保责任?
对这个问题现答复如下:本案中存在两种法律关系:第一种法律关系是银行与你朋友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债权关系;第二种法律关系是你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关系即物权关系。第一种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为2年,即银行应于2002年9月前向你朋友的公司申请履行债权,本案中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已过诉讼时效,而没有提出履行要求,应被视为放弃主债权。第二种法律关系由于是物权关系,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物权法定义的原则,担保物权的存续期间为2年,法律根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2款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就是说作为银行,在本案中它既是主债权人,又是担保物权人,根据上述法条的规定,银行在主债权诉讼时效结束后,同时可以作为担保物权人于诉讼时效结束后在2年的期限内主张担保物权。银行在2004年9月内,要求你承担抵押物的担保责任,法院是予以支持的。
对涉嫌犯罪的人如何处理劳动关系
四川的张女士来电称:我父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公安机关拘留。在拘留期间,我父亲的工厂正在办理买断工龄的手续。我代表我父亲前去办理时,工厂说,你父亲无权享受劳动待遇,不予办理。请问:工厂这种做法对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你来电称:你父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拘留,但还未被判刑,不应该适用该法的第25条的规定。针对你父亲涉嫌犯罪的情形,如何处理劳动关系呢?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28条规定:“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留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此条解决了涉嫌犯罪时,劳动关系的处理问题,根据你父亲的情况是属于涉嫌犯罪,所以,你父亲的工厂不给你父亲办理劳动待遇的有关手续是正确的,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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