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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咨询(第十四期)

央视国际 (2005年05月12日 16:31)

  问题一:逃避债务而离婚问题:

  广西一位李先生来信称:我朋友在2002年欠我5万元人民币,一直不还。无奈,我只好诉至法院,法院判决他还钱。当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得知:我朋友在我起诉他时,随即向法院提出离婚之诉,并将所有财产给了女方,我的债权得不到实现,请问我能起诉他的前妻吗?

  律师解答: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 条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该条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特别约定,夫妻财产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否则,会损害债权人利益。所以,夫妻之间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只能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其他第三人,即法院在离婚时对财产的判决与婚姻关系之外的债权人无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法律地位没有任何变化。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原夫妻所负共同债务向原夫妻双方或其中任何一方请求偿还。故你完全可以请求你朋友的前妻偿还债务。

  问题二:退购买的商品房问题

  南宁的张女士来信称:我买了一套商品房。住了3年后,发现房子的墙壁有裂缝,房地产开发商负责维修了两次,但仍未修好,于是我要求退房。房地产开发商说:“我们的房子经过所在地的区工程质监单位检验是合格的,合格证也已经向房主出示”。于是我向市级的工程质监单位申请检验,结果是房屋质量部分不合格。于是我起诉到法院,要求退房,但是法院认为,房屋是否合格,要以房产所在地的区级鉴定为准,不准我退房,请问法院这样审理对吗?

  律师解答:1998年7月20日,国务院颁发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响,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32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你信中只提到房子质量有问题,但没有说明是否属于主体结构的问题。如果属于非主体结构问题,只能要求维修或赔偿,不能要求退房;如果是主体结构问题,则可以要求退房。

责编:西寻  来源: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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