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历史上的伊拉克临时宪法
央视国际 (2004年03月08日 19:15)
新华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王龙琴)自1958年以来,伊拉克共和国曾多次颁布临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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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7月的伊拉克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是阿拉伯民族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伊拉克共和国是独立和自主的;人民是一切权力的来源,一切公民不论年龄、宗教或信仰,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伊斯兰教为国教,巴格达为首都。
1964年5月的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共和国以阿拉伯的传统和伊斯兰精神为依据;伊拉克的目标是阿拉伯全面统一,并以和阿拉伯联合共和国的统一作为起点;以伊斯兰教为国教,保障公共和私人财产等。
1968年9月的临时宪法规定:伊拉克是“人民民主国家”,“伊斯兰教为国教”;经济上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私有制;取消总理;总统是国家元首,行使政府首脑职权,并兼任武装部队总司令和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
此后,伊对1968年的临时宪法进行过多次修改。1970年7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在科学和革命的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制度”。1995年9月修改后的宪法规定:国家总统的产生由任命改为直接选举,即通过革命指挥委员会提名、议会批准和全民公决三个步骤产生。宪法还规定总统的任期为7年,可连选连任。
1979年,萨达姆上台执政。根据1968年的临时宪法规定,萨达姆成为伊拉克革命指挥委员会主席和伊拉克共和国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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