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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新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是自今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所作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而从今天开始这些司法解释将正式实施,以正确审理家庭纠纷案件。



新婚姻法有了第一个“注脚”


2001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昨天对新婚姻法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司法解释,这是自今年4月28日新修改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所作的第一个司法解释。而从今天开始这些司法解释将正式实施,以正确审理家庭纠纷案件。




    在婚姻法公布实施后不久,最高法院就着手制定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除在法院系统调研外,高法还分别征求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政部、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的意见,认真听取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根据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讨论后制定公布了这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一)》)共有34条,主要对适用婚姻法中的一些程序性和急需解决的疑难问题进行了规定。由于婚姻法在修改后新增了很多内容,原有的司法解释需要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将对婚姻法分批作出司法解释。




《婚姻法》颁布、修改备忘录
1950年颁布《婚姻法》目的在于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等原则
  1980年,新《婚姻法》出台,修改后的《婚姻法》从27条增加到37条。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改革走向深入
  1990年,中国婚姻法学研究会在撰写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一书中,首次提出了修改《婚姻法》的建议
  1995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修改《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婚姻法》进入了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
  1996年11月至1997年6月,新《婚姻法》专家试拟稿一、二稿完成,并定名为《婚姻家庭法》
  1997年9月至12月,《婚姻家庭法》专家试拟稿三、四稿完成
  2000年开始,由全国人大法工委针对《婚姻法》的修订组织了多次调研活动

    “同居”不等于“婚外恋”

    新婚姻法中的“同居”曾被许多人误解,将重婚、婚外恋纳入此范畴。这次司法解释给予了明确规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不同于重婚和婚外恋。重婚是犯罪行为,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而搞婚外恋、通奸则属于纪律和道德谴责范畴;同居则是应受刑法制约。判断是否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就要看双方关系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关系的稳定性和是否居住生活等方面。

    离婚时不能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夫妻双方因为“第三者”插足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配偶索赔,而不能向“第三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天公布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的。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一方有过错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对当事人如何行使这一请求权,《解释(一)》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这项请求只能由无过错方向自己的合法配偶提出,不得向婚姻关系以外的其他人提出。其次,必须是因为是对方的过错导致离婚的。如果不提出离婚请求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准离婚的,便无权提出此类损害赔偿请求或其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自新修订的婚姻法实施以来,各地法院对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理解出现了不一致。有些人认为这条规定可以适用控告“第三者”,或把配偶和“第三者”一起作为被告。根据立法本意,这些理解都不是正确的。




    哪些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




在婚姻法修改前离异的父母可起诉争取子女探望权
探望权虽然是婚姻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内容,但在此前离异的父母仍可起诉争取对子女的探望权。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的,当事人可就此单独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另外,《解释(一)》还规定,当行使探望权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双方当事人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修改后的婚姻法新增无效婚姻制度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原则规定了无效婚姻的情形。那么,哪些人可以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呢?

    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

    《解释(一)》对有权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和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主体分别作了具体规定,即: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基层组织都可以提出;以其他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由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提出。




    由于婚姻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意愿表示,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应限制他人过多地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除重婚外,其余几种情形的无效婚姻,利害关系人仅限于当事人的近亲属。




    另外,司法解释还对可撤销婚姻作出规定: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司法解释还对“胁迫”做出界定,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意愿结婚的情况”。




    未补办结婚登记的要离婚怎么办?




无过错方离婚超过一年将丧失索赔权利
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一年后才向原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那么这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在程序上,若提出离婚的为无过错方,则损害赔偿请求必须与离婚的诉讼同时提出,否则即视为其对权利的放弃。在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中,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也可以在应诉离婚之际一并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案件进入到二审程序时才提出该项请求的,审判人员应当先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解释(一)》规定,对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对不属于事实婚姻的,视具体情况分别予以处理。如男女双方未登记而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的,应告知其必须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如果补办,即从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认可其夫妻关系并按离婚诉讼处理;不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与以往对未经登记的情况除事实婚姻外,一律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的做法有所不同。

    “家庭暴力”有了界定




    高法对婚姻法所称的“家庭暴力”解释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婚姻关系中部分财产问题的解释
《解释(一)》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日常生活需要而作出处分决定的,任何一方的决定即当然地代表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进行重大处分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如果对方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表示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一规定有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的界定采取了较为客观、严格的标准,没有把日常生活中偶尔的打闹、争吵理解为家庭暴力。另外,我们对家庭暴力的理解,不仅局限于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都包括在内。

    现行婚姻法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秉承立法原意,保护了公民婚姻家庭领域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为社会弱势群体和婚姻关系中的无过错方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法律武器。新婚姻法今年4月实施后,各地法官对一些新制度新规定的理解不尽一致,司法解释的出台将使办案人员在实践中应用起来更加方便和统一,进一步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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