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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骚扰 ”一词是九十年代才从国外传入中国的一个外来词汇,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立法,明确性骚扰是一种犯罪行为。由于我们国家对性骚扰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例,所以生活当中一旦发生性骚扰事件,当事人不是忍气吞声、甘受屈辱,就是采用简单的报复行为。在现行的法律条件下,受害一方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能不能对性骚扰进行起诉呢?  



直面性骚扰

——《新闻调查》在行动

2001年11月24日


    学生:他非礼我的同学!




性骚扰在法律上是一个空白点
乌中一,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副院长。
  乌中一:性骚扰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从我们法院这个角度讲它具有它的空前性,从我们国家整个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来讲,它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也是一个空白点,不能说是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我们就不受理这个案子。
  我们在案子中间我们还可以按照《民法总则》的原则、要求精神,我们可以按与它最相近、最类同的、最相同的性质的案例去判它,比如说人身权利的侵害,我们就可以把它靠在这个上;第二点,在这个案件的审理中间我们碰到的问题就是感觉到这个案件取证难。由于性骚扰是在特定的环境里头,它是异性间的以性的非法要求为核心内容的,所以它有特定的对象、特定的空间、特定的时间,从普遍的、通常的情况下来讲它具有隐蔽性和不公开性,因此对它的取证比较难,同时也就为我们的认证带来一定的难度。

    今年10月17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某中学,发生一起学生殴打老师的事件。事发当天下午刚上第一节课时,五名初二的男学生找到正准备上课的男老师喻某,因双方发生争执,几名学生围打了老师。当喻老师高呼“救命 ”时,几位正在上课的老师和教导处主任赶来平息了这一事件。学生为什么要打自己的老师呢?参与打老师的几位同学告诉了记者事发的原因。
  记者:你把老师打了,为什么呀?
  学生甲:就是因为我知道他非礼我的同学。那天上午上第二堂课的时候,她过来跟我说她她要投诉初一(二)班的老师,当时我不知道什么原因,我就问她:为什么投诉老师?老师又没惹你。她不说。后来我问了她很久,想办法让她说出来,她才告诉我:她的老师一共对她进行过三次非礼。当时我听了很生气,她妈和我妈都是一起过来的都是好朋友,她是我妈的干女儿。
  记者:她说她受到老师的非礼你就相信了?
  学生甲:当然相信了,她不会撒谎的,一个女孩子怎么会拿自己的声誉来开玩笑?本来她没有这些事她干吗要发神经地说人家非礼来玷污自己的名声!
  这位同学在得知自己的好朋友遭老师的非礼之后非常气愤,随后约了几个要好的同学准备去跟老师讨个说法。
  学生乙:我们那时候本来没那么冲动,我们就跟副校长说了,就叫那个老师下来聊清楚整件事,副校长当时也下来了,我们也下来了,他没下来,他不但不下来还用脏话骂我们,我们一时冲动上去打了他。我们打老师不对,他毕竟是我们的老师。
  记者:这个老师对你的同学有非礼的这个事情,你们现在拿到了什么证据?
  学生甲:第三次事件发生的时候有两个女孩子目睹,她们跟那个同学是站在一起的,她们两个站在老师后面,当时听到我的同学怎么说,老师怎么说。
  学生丙:那天我们看到老师摸她屁股,我们那个同学就说:干什么动手动脚的?那个老师就跟着进去,老师说:碰一下都不行?然后就说:叫你们进教室难道还有错吗?就骂了她。老师骂了她以后,她就说:你以前做过什么事你心里面清楚。老师的脸一下就红了,老师就出去了,没有骂她。
  记者:你们看到老师的脸红了?
  学生丙:全班同学都看到了。中午的时候看到她在那里哭,我们很多同学都过去看,说:你为什么在这里哭?她就不肯说,刚开始不肯说,后来就跟我们说了。我们看她哭得很厉害就问她,她说其实就是因为老师这件事。她说以前在办公室里面的时候,叫她去拿本子,他趁着办公室里面一个人都没有的时候摸了她的胸部,还有,她说:刚才打饭的时候,老师也是在饭堂里面摸了我的胸部。
  记者:打饭的时候饭堂里很多人,他怎么能这样做呢?
  学生丙:就是趁很多人才好做,好解释,就说不是故意的。第一次他摸她胸部的时候她就想告老师了,她就说可能是老师不小心,她原谅了他很多次,直到那天他摸了她的屁股。第一次不小心,第二次不小心,第三次还是不小心,哪里有那么多次不小心?
  记者:你们觉得老师是故意的吗?
  学生丙:我觉得他已经成了习惯了,他整天都是这样对女孩子,个个都是这样。
  记者:你怎么知道他整天都是这样对待女孩子?
  学生丙:他们班的女同学都看到了。就是那次他们打完老师以后,他们班的女孩子就问我们是为什么事,我们就跟她们说了,她们都说老师对她们也是这样的,那次有一个同学管他借电话打给家长,他就抱住她的腰,说什么什么,那个女同学吓得赶快就走开了。
  受到伤害的女学生现在已经退学回家,拒绝与外界接触,也不愿意接受记者的采访。   




    专家唐灿: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国外有关性骚扰的法律规定
联合国在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宣言》第2条第1款将“在工作场所、教育机构和其他场所的性骚扰”,及第3项“国家纵容发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列入对妇女的暴力行为。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1980年,美国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对性骚扰行为的专门法规。迄今为止,已有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性骚扰属于应予禁止的非法行为。加拿大、法国等国还将性骚扰定为妨害风化罪,西班牙等国将其归入侵犯性自由。

    唐灿,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我国较早关于“性骚扰 ”问题的学者,90年代初开始对中国的“性骚扰 ”问题进行调查。
  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你是被迫的而且你感到非常厌恶,甚至伤害了你的心理、感情,甚至于在身体上、在经济上你都受到了伤害,那么这个就完全应该是构成性骚扰了。九十年代初的时候,很多人还告诉我她不知道、没听说过性骚扰这个概念,没有听说过,很多人告诉我。那么现在呢?性骚扰已经是一个耳熟能详的概念了,基本上连打工妹都知道性骚扰,都知道这样的事情,而且也都知道性骚扰在国外能闹出上法院的事情,我觉得现在在公众的意识上面已经开始有对性骚扰的意识和觉醒了。我即使找到了这样的事情,我发现了,那么哪一条法律,哪一款、哪一条适用于解决性骚扰问题呢?没有。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谁来接受性骚扰的投诉?工会?妇联?公安部门?都有可能性。但是都不是一个被指定的、一个严格的我来受理性骚扰投诉这样的机构。
  “性骚扰 ”这个外来词六十年代首先出现于美国,九十年代以后才被介绍到中国来,在此之前中国人对一些不礼貌和非礼行为习惯称之为“耍流氓 ”。迄今为止,中国并没有对“性骚扰 ”的法律界定和惩处方法,所以深圳这起因老师对学生非礼而引起殴打老师的事件,最终以学生赔偿老师的医药费、老师辞职、被非礼学生退学而不了了之。
  在性骚扰这个行为中间,通常女性是作为更主要的受害者,如果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去保护她们、没有运用一些司法程序去保护她们,我们想这种歧视妇女的现象,在这个环节上或者在这个问题上就不会得到很有效的遏制。
  在中国我觉得会有这么一种舆论上的无形压力――只要你和有关性的问题沾上边以后这个女性都会面临巨大的、无形的压力,大家都会对你本人的生活作风问题可以指手画脚、戳戳点点,哪怕是你受了性骚扰的伤害,人们也认为你有说不清楚的地方。我们好像在道德上我们一直有这么一种对女性的不公正,好像是女性和性骚扰沾了边总是和这个女性轻浮、不自重,和她的生活作风本身有关系,所以这个东西使得性骚扰即便有了有关的法律条款,我们要克服在心理上、在道德上、在舆论上的这种障碍、这种压力,走向司法程序,这仍然需要有一个过程。




    常委陈癸尊:性骚扰立法尚需时间




性骚扰释义
性骚扰是性歧视的一种形式,通过性行为滥用权力,在工作场所和其他公共场所欺凌、威胁、恐吓、控制、压抑或腐蚀其他人。这种性行为包括语言、身体接触以及暴露性器官。性骚扰也是性伤害的一种形式。是性暴力延续的一部分。作为滥用权力的一种形式,性骚扰常与其他形式的歧视交错在一起,如年龄、种族、性别等方面的歧视。这对受害者制造了一种敌对的环境,使她们感到被贬低身份,不受欢迎。性骚扰造成生理、心理和感情上的伤害。
  ——《英汉妇女与法律词汇释义》
  如对一名女性提出不受欢迎的性需要或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对女性做出其不受欢迎的,涉及“性”的行径,并预期对方会感到冒犯、侮辱或惊吓,就是对女性做出性骚扰。
  ——香港《公务员性骚扰投诉指引》

    199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癸尊第一次在立法机构中提出了“性骚扰 ”的问题。他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时,提出应该增加利用职务之便对病人进行性骚扰的惩处条款,此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陈癸尊:后来不断地全国就有一些受害人给我来信,来信谈到:我遇到什么样的遭遇,现在我都不晓得怎么办。有医务界的人员,也有文艺界的人员,也有在外企、三资企业做管理工作的,也有普通的打工人员,在教育界也有,就是学校里,中小学也有,高校,著名的高校也有,就是老师对她进行非礼,这样的情况都有。我就觉得这件事情不是很局部的事情,到(1998年)10月 11月的时候我才意识到这个可能是带有普遍性的一个社会问题,所以从那开始我才想到可能不仅仅要在《执业医师法》里面有一两条或者若干条款来提出明确规定对这些行为进行惩处,而可能要专门的一部法律来对这种行为进行惩处。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陈癸尊等32名代表正式提交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议案中提到,从全国妇联反映的情况来看,妇女受到性骚扰正呈上升之势,而长期以来社会舆论对性骚扰视为难以启齿、不严肃的话题,因而性骚扰现象得以长期存在,为了贯彻实施宪法关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应及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
  1999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陈癸尊等32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的议案进行了答复。
  陈癸尊:法工委给我们一个答复,说你们提出来这个非常好,鉴于目前在这方面的司法实践还不是太多还需要有一个积累经验的过程,等条件成熟了之后再来立这个法。
  记者:需要等到全国有很多很多性骚扰的案件有法院审判了,才能够完成这个司法积累经验的过程,是这样一个意思吗?
  陈癸尊:因为其它国家也走过一个很长的过程。比如说刚才我说的美国,美国头一次在法律里面有条款,关于性骚扰的是1964年第一次提出,在《人权法案》里面就提出了这个问题,但真正专门立法,到86年美国立法的,64年到86年。
  记者:二十二年的时间,您也认为目前中国要是真地立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性骚扰法》这个时候还不到?
  陈癸尊:我也设想过可以分散立法。比如说在修改《妇女权益保护法》里面加上若干条,在《教师法》里面加上若干条款,在《医师法》里面加上若干条,在《合资企业法》,保护职工的权益加上若干条;分散立法,在每个法律修改的时候我们都加上若干这样的条款,这个实践积累到一定程度,然后再来集中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对性骚扰怎么界定、如何取证、如何处理,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所以对性骚扰专门立法并不是立竿见影。
  记者:在你的提案当中有没有对性骚扰这个概念做一个界定。
  陈癸尊:性骚扰也可以女性受到骚扰,也可以是男性受到骚扰,妇女或者男性的尊严和健康受到了非需要的、带有性特征的行为,或者以性为基础的其它行为,它包括不受欢迎的身体、语言和非语言行为这都会构成性骚扰。
  据了解,美国是世界上最早立法禁止性骚扰的国家,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如法国、英国、 比利时等都制定了反性骚扰的法律条例,各国立法者把性骚扰与人的权利和人的尊严联系起来,认为性骚扰就是侵犯了人的权利和尊严。
  陈癸尊:由于我们国家长期的封建思想的禁锢,国人历来对性的问题采取一种保守或者不愿意谈的态度,许多妇女在受到性骚扰后并不敢声张,更不敢抗争,所以这个问题就处于一种比较隐蔽的状态。作为人大来说,首先让这类问题有法可依,让公民觉得你如果出现了这个问题我就拿这条法律来告你,对于司法机关来说我就有法可依了。
  记者:依你个人看,中国要真正有这么一部法立起来的话大概要多少年?
  陈癸尊:比较短的话就是三五年,可能要十年八年。




    
西安:性骚扰第一案




    2001年6月,我国首例性骚扰案在陕西省西安市立案。10月23号,《新闻调查》记者赶赴西安对这一案件进行调查。




    原告:想起来我觉得是一种羞辱




唐灿:工作地点的性骚扰更加恶劣
我觉得比较恶劣的是发生在工作地点的性骚扰行为。因为发生在工作地点的性骚扰通常是利用权力或者利用职务之便来获得某种利益,或者获得某种好处,是这样一种行为。它比起一般的流氓行为来说,它搀杂了很多的利益交换,或者说以权来获取某种利益的,搀杂了这样的社会因素,所以它显得比较恶劣,所以工作地点的性骚扰也是国际社会最关注的一个问题。
  有关专家的研究资料显示,"性骚扰"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另一类是公共场所的性骚扰。在中国,公共场所中的性骚扰更为普遍,而工作环境中的性骚扰近年来也有扩大的趋势。

    这起性骚扰案的原告是西安市某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她状告本单位领导对她进行性骚扰,原告表示,这件事已经有近4年了,“刚开始发生的时候我想忍一忍,不想把这个事情闹大,就是因为我的忍使对方有点儿变本加厉,反正这四年日子过得也很难,在单位压力也挺大的,首先是工作环境和我在单位的处境特别不好。 ”
  记者:你说“特别不好 ”,是因为有人知道这事吗?
  女职工:不是因为有人知道这事,是因为对方是总经理,如果他要是处处有很多地方刁难我的话那我在单位就没办法工作。
  记者:你能不能跟我说一说这个事情发生的大致过程?
  女职工:因为我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要经常到他的办公室去送文件、去签收文件,所以他经常对我动手动脚,对我很不礼貌。后来他当了总经理以后曾经约过我几次到东方大酒店,让我出去,我没出去,以后关系就变得僵了。
  记者:他是玩笑间说的,还是两个人单独在一起特别认真地说?
  女职工:是很认真的。我记得有一次让我到东方大酒店的时候,好像一下午叫了我四次到经理办公室。
  记者:你有没有曾经很郑重地跟他说不要对我这样?
  女职工:说过。我记得好像我说得还很严重,我说:你如果再这样的话,我就去找你爱人去。从那以后他就停止我的工作,就不让我再去送文件了。
  记者:他这样一个行为,你觉得给你造成什么样的伤害?
  女职工:这个行为对我伤害是比较大。首先在工作单位长年受到压抑,也可以说长年受到压制,在单位搞得也很被动、也很狼狈,再加上我的身体本身也不是太好,为这事情我经常生气,我生闷气,又不可能去跟别人讲,也不可能跟自己的丈夫讲,就生闷气,经常就昏倒,在单位也昏倒,在家里也昏倒。
  记者:整个这件事情就装在你自己一个人心里。
  女职工:是这样的。我觉得活得特别特别痛苦,它是一种无法用语言表达的,说不出口又长年压抑着你,又不断在心里想着这件事情。
  记者:每时每刻你都会想着这个事吗?
  女职工:我经常会想起来这件事情,想起来我觉得是一种羞辱。
  记者:那后来怎么想到要打官司呢?
  女职工:上级部门也不太管这些事情,叫律师找他协商没解决问题,剩下的只有打官司,只有通过法律来解决。
  2001年7月,西安市莲湖区法院正式受理了这起性骚扰案,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以维护自己的人身权益。
  女职工:通过法院的介入我想我再不是像过去那样孤立无援了。这个官司既然有一个结果,它同时也有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就证明已经有人管这件事情,不是说没有人管。
  记者:实际上现在有很多和你有同样遭遇的女人很少有人站出来。
  女职工:我觉得我不希望我那样去活着,人还是有点自尊心嘛。
  记者:同时有没有别人对你的误解?
  女职工:也有人说我是――包括被告都说――我是诬陷他。我为什么要诬陷他?我诬陷他我能达到什么目的?我也是个妻子,我也是个母亲,我这样做对我有什么好处?如果不是事实的存在,不是我承受这么大的压力,不是他对我这样打击、对我这样报复的话,我为什么要这样做?
  原告在打官司过程中不但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和舆论压力,同时还要承受法律上的压力,因为我国对性骚扰并没有法律界定。




    艰难取证 原告面临败诉压力  




    法律要求的是直接证据,但被告表示:“这种事情很难有直接证据,取证的时候没有人愿意配合,即便知道也说不知道。虽然这让人有点难过,但我能够理解,因为我也遭受过这样的打击、这样的报复。你得罪了总经理对他们意味着什么,我的遭遇就是他们的镜子。”
  记者采访了性骚扰案原告王女士的代理律师马强。
  记者:起诉的时候你是以什么样的理由起诉的?
  马强:我们当时提前也都考虑到这个,诉讼请求也是经过琢磨的。如果请求他性骚扰成立,判定被告性骚扰成立,这个显然是立不成案的,因为这个案由法律上没有明确的概念。当时我们就是要求他赔礼道歉,所以当时我们的诉讼请求就这一个,在事实与理由里边把整个性骚扰还有工作上的压力,把这个在事实与理由里边谈出来了。从我律师这方面来讲,确实对这个案子把握性不大,因为取证只能在本单位取,而且被告又是本单位的一把手,这个取证就更难了。因为前边也确实是吃了取证的苦头了,不停地跑、不停地联系,基本没有取到啥证据。这个事情本身也决定了不可能有最直接的证据。假如要有最直接的证据,可以向派出所报案,治安部门就把他处理了,不一定用民事官司来解决,不一定这样子。从这个事情本身来讲不可能有最直接的证据,有人看见这样的证据不可能有的。
  原告在长达4个月的起诉过程中,由于举证的困难面临着败诉的压力,与此同时,她还在起诉过程中不断遇到一些新的压力。
  记者:原告有没有因为这个案子起诉了反而受到了更多的压力?
  马强:起诉以后她的压力更大了。首先一个是她原来请假,假期满了以后去上班,她的部门不准她上班,说她的假条有问题,实际上那个假条都已经签过字了,领导全都签过字又翻出来……而且是几个月以前的,不准她上班,这是一个;再一个是她丈夫的单位收到很多匿名信,他丈夫单位的局长、纪检处长,还有办公室,还有她丈夫本人也收到匿名信,就是言辞不是很友好的匿名信。
  女职工:寄这个信的目的,我想一个是给我丈夫在单位造成不好的影响,第二是想探听一下我丈夫到底知不知道这件事,如果是不知道的话那就是挑拨我们家庭关系,如果我们俩在这上面发生了争执的话,那我哪有精力去打这场官司。
  马强:还有她母亲也受到了单位的压力,原告单位的工会主席来劝她母亲让原告撤诉,说这个事情如果要不成立的话你要承担诽谤的刑事责任。――就是这样的话。通过她母亲给原告施加压力让原告撤诉,再一个,原告女儿的学校也曾经有人去。
  记者:你觉得这些人到你女儿的学校去,是要干什么呢?
  女职工:我想还是扰乱我的视线吧,想让我动摇打这场官司的决心,最好是取消、撤诉。
  记者:事实上自从决定打官司以来你犹豫过吗?打算撤诉过吗?
  女职工:刚开始的时候曾经犹豫过,但是我最终还是下定决心,尤其是收到了匿名信和我女儿的学校有人去了以后更坚定了我这个决心,更证明了他做贼心虚。




    被告:拒绝采访




    为了能更客观地对这起性骚扰案进行调查,记者通过电话联系上了被告。被告最终通过律师拒绝了记者的采访。由于这起涉嫌性骚扰的事件发生在原被告的工作单位,记者试图到那里去了解一些情况,结果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称“性骚扰 ”这个敏感的事情主要涉及到当事人双方,最好不要涉及到单位,有关此案的一些证人也不便于出来说这个事情。




    原告:我是第一 但希望我不是唯一




    女职工:刚开始的时候,说真的,并不知道有这么大的难度,随着时间的推移慢慢地了解法律知识才知道在中国打这场官司是很难的,但是总得有人去做,总得有人第一个去做,同时我也希望跟我有同样遭遇的人大家都能站出来,都能指责这种行为,都能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
  2001年10月26日,西安市莲湖区法院对这起首例性骚扰案进行了审理,由于被告向法院提出不公开审理的请求,所以此案没有进行公开的审理。
  记者:你有没有做过这场官司可能会输的思想准备?
  马强:做过。从做律师任何一个官司即便是自己很有把握的官司也有可能输,当时我们定的是把这个过程打好,即便是输了我们最初的目的也达到了。
  记者:一般人打官司都是为了赢,我还很少听到有人说要打过程。
  马强:这个也是当时当事人自己要求的,她确实是为了有一个明确的说法――你侵犯了我,我告你,我就是拼着败诉的风险,因为败诉只是个风险,并不是真地就败诉了。她是要一个说法。
  记者:现在这场官司尽管开庭还没有判,结果依然不知道,现在的心情怎么样呢?
  女职工:现在的心情比打官司以前好多了,也平静多了。因为什么?因为我把事实的真相说出来了,我自己得到了解脱,同时也得到了释放。
  记者:但是你知不知道因为你打这个官司是全国第一例,做第一就必然会招致很多人对你的关注。
  女职工:这个第一我已经做了,但是我不希望我是惟一,我希望后面还有人跟我一样有勇气站出来,指责这种行为。
  我国首例性骚扰案件的判决结果还没有下来,但是不管这起案件的最终判决结果如何,西安市莲湖区法院能够在相关法律缺乏的情况下受理这起案件本身就是对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推进;而作为受害人一方的原告,能够冲破舆论压力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实属难能可贵。尽管我们国家对性骚扰的立法还有一段路要走,但是我们可以期待这一天的早日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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