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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安理会28日晚在24小时内一致通过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冻结任何涉嫌从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的资金或切断其经济来源,并对那些向这些个人提供任何资金或经济来源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



安理会通过打击恐怖主义决议

2001年09月29日
安理会向恐怖主义
袭击事件遇难者默哀



  联合国安理会28日晚一致通过决议,要求所有国家冻结任何涉嫌从事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的资金或切断其经济来源,并对那些向这些个人提供任何资金或经济来源的组织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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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概况
[总部] 联合国总部设在美国纽约,联合国欧洲办事处设在瑞士日内瓦。 
[徽记和旗帜] 联合国的正式徽记是一个从北极看上去的世界图,周围用一个橄榄枝圆环围绕着的图案。联合国旗帜的底色为浅蓝色,正中的图案是一个白色的联合国徽记。
[主要出版物]《联合国记事》(u.n. chronicle) 季刊,用中、英、法、西、俄和阿拉伯六种文字发行;
[组织机构] 联合国设有六个主要机构: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国际法院和秘书处。此外还设有许多专门的委员会和同这些委员会有关的机构,有关机构的详细情况请查阅“联合国机构”条目和有关机构的具体条目。


安全理事会的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决议谴责9月11日在美国纽约和华盛顿等地发生的恐怖袭击事件,并重申国际恐怖主义行为已经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了威胁。决议对恐怖主义行为在世界各地有所增加深表关切,重申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以一切手段打击恐怖主义行为。

  决议呼吁各国紧急合作,防止和制止恐怖主义行为。决议要求各国应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并制止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间接和故意为恐怖分子提供、筹集资金;制止恐怖主义组织招募成员和不向恐怖主义分子供应武器;不给向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安全庇护的人提供安全庇护。
安理会相关决议

决议日期 主 题
 2001年9月13日  打击恐怖主义
 2001年7月30日  制裁塔利班:监测机制
 2000年12月19日  阿富汗局势:制裁塔利班
 1999年10月19日  消除国际恐怖主义
 1999年10月22日  阿富汗局势:制裁塔利班
 1998年12月8日  阿富汗局势:谴责塔利班
 1998年8月13日  安全理事会强烈谴责恐怖主义分子在肯尼亚和坦桑尼亚的恐怖主义行为
 1996年4月26日  安全理事会谴责恐怖主义分子在埃塞俄比亚的恐怖主义行为
 1996年1月31日  安全理事会强调国际社会需要有效地对付所有恐怖主义行为
 1995年3月6日  人权和恐怖主义
 1994年12月9日  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1994年2月7日  人权和恐怖主义
 1991年12月9日  消灭国际恐怖主义的措施



  决议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措施,确保把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犯下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支持恐怖主义行为的人绳之以法,并在国内立法中明确规定这种恐怖主义行为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以确保恐怖主义分子受到严惩。

  与此同时,决议还呼吁所有国家加速情报交流工作,并强调必须加紧协调所有国家、区域和国际等各级的努力,以加强国际社会在全球面临恐怖主义威胁时作出必要的反应。

  决议是由美国代表团起草后送交安理会讨论通过的。据了解,此次安理会就这项决议草案从进行磋商到表决通过只用了大约24个小时的时间,显示了国际社会对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高度重视。联合国秘书长安南在安理会表决时在座。

  安理会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通过这一决议的。因此,该决议从通过之日起对所有国家立即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任何国家如不遵守这一决议,在经过查证核实后,安理会有权对有关国家进行制裁甚至使用武力,以强制有关国家执行这一决议。


安南视察世贸
中心被炸现场


背景资料:《联合国宪章》第七章

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
第三十九条
安全理事会应断定任何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或侵略行为之是否存在,并应作成建议或抉择依第四十一条及第四十二条规定之办法,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第四十条
为防止情势之恶化,安全理事会在依第三十九条规定作成建议或决定办法以前,得促请关系当事国遵行安全理事会所认为必要或合宜之临时办法。此项临时办法并不妨碍关系当事国之权利、要求或立场。安全理事会对于不遵行此项临时办法之情形,应予适当注意。
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第四十二条
安全理事会如认第四十一条所规定之办法为不足或已经证明为不足时,得采取必要之空海陆军行动,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此项行动得包括联合国会员国之空海陆军示威、封锁及其他军事举动。
第四十三条
一、联合国各会员国为求对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有所贡献起见,担任于安全理事会发令时,并依特别协定,供给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所必需之军队、协助及便利,包括过境权。
二、此项特别协定应规定军队之数目及种类,其准备程度及一般驻扎地点,以及所供便利及协助之性质。
三、此项特别协定应以安全理事会之主动,尽速议订。此项协定应由安全理事会与会员国或由安全理事会与若干会员国之集团缔结之,并由签字国各依其宪法程序批准之。
第四十四条
安全理事会决定使用武力时,于要求非安全理事会会员国依第四十三条供给军队以履行其义务之前,如经该会员国请求,应请其遣派代表,参加安全理事会关于使用其军事部队之决议。
第四十五条
为使联合国能采取紧急军事办法起见,会员国应将其本国空军部队为国际共同执行行动随时供给调遣。此项部队之实力与准备之程度,及其共同行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在第四十三条所指之特别协定范围内决定之。
第四十六条
武力使用之计划应由安全理事会以军事参谋团之协助决定之。
第四十七条
一、兹设立军事参谋团,以便对于安全理事会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军事需要问题,对于受该会所支配军队之使用及统率问题,对于军备之管制及可能之军缩问题,向该会贡献意见并予以协助。
二、军事参谋团应由安全理事会各常任理事国之参谋总长或其代表组织之。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在该团未有常任代表者,如于该团责任之履行在效率上必需该国参加其工作时,应由该团邀请参加。
三、军事参谋团在安全理事会权力之下,对于受该会所支配之任何军队,负战略上之指挥责任;关于该项军队之统率问题,应待以后处理。
四、军事参谋团,经安全理事会之授权,并与区域内有关机关商议后、得设立区域分团。
第四十八条
一、执行安全理事会为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决议所必要之行动,应由联合国全体会员国或由若干会员国担任之,一依安全理事会之决定。
二、此顷决议应由联合国会员国以其直接行动及经其加入为会员之有关国际机关之行动履行之。
第四十九条
联合国会员国应通力合作,彼此协助,以执行安全理事会所决定之办法。
第五十条
安全理事会对于任何国家采取防止或执行办法时,其他国家,不论其是否为联合国会员国,遇有因此项办法之执行而引起之特殊经济问题者,应有权与安全理事会会商解决此项问题。
第五十一条
联合国任何会员国受武力攻击时,在安全理事会采取必要办法,以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以前,本宪章不得认为禁止行使单独或集体自卫之自然权利。会员国因行使此项自卫权而采取之办法,应立向安全理事会报告,此项办法于任何方面不得影响该会按照本宪章随时采取其所认为必要行动之权责,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及安全。


  决议同时还规定,成立一个由所有安理会成员国组成的安理会委员会,并在有关专家的协助下对该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决议呼吁所有国家在该决议通过90天内向该委员会报告各自国家为执行这一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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