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给“腐败”上紧箍咒
央视国际 (2004年02月17日 13:39)
人民网-江南时报消息:今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反腐败的力度进一步加大。日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在安徽省考察时更是强调,要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这更是表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显然,反腐的紧箍咒正把“腐败”套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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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中央高层强调加强党内监督
2月6日至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吴官正到安徽省考察,着重了解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贯彻落实情况。他强调,要大力弘扬求真务实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监督条列,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关键是管好干部。加强监督,重点是加强对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加强监督,既是严格要求,也是关心爱护。我们要切实增强接受监督的意识,严格遵守宪法、法律和党的纪律,正确对待来自各方面的监督,做自觉接受监督的表率。
B “三个转向”调整反腐败战略
高层强调加强党内监督,无疑表明了中央反腐败的决心。有关人士指出,今年随着三位一体的制度反腐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通过,我国的反腐败斗争在战略上将出现“三个转向”,即:由被动防御为主转向主动进攻为主,由权力反腐为主转向制度反腐为主,由事后监督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
与战略上的“三个转向”相适应,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反腐败斗争,打法上应努力完成三个转变,即从“小作坊式”个案反腐,向大规模的“集约式”规模反腐转变;从纪检机关、少数职能部门分散地、单打独斗式地反腐,向加强组织协调,整合反腐资源,合成作战,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转变;从侧重打击腐败,向惩治和预防腐败并重转变。从相关的遣词变化上,已经能够看出中央的反腐决心。据新一期的《望》周刊发表的文章指出,中央纪委研究室研究员李永忠,河北省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张毅在接受记者采访时都认为,从刚刚结束的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可以看出,党中央对反腐败的认识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一方面认识到反腐败的形势不是“比较严峻”,而是“仍然严峻”;不仅要“反对腐败”,而且要“反对和防止腐败”。
中央纪委这种不掩饰腐败程度的实事求是态度,被评论者认为是我国在认识腐败过程中的一个战略性转变。这同时也反映出了中央反对腐败的决心和自信。
C “党内监督”生命力在于应用
那么,《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后怎样保证发挥作用?中共中央党校教授叶笃初在新的一期《望》周刊撰文就此问题指出,守法与执法,务实决定成败。
叶笃初指出,任何一部法规的生命力,在于应用。其效力和作用,只有在不断坚持贯彻执行中逐渐显示出来。必须言出法随,言必行,行必果,努力用事实来证明条例以及与之相衔接和配套的其他规定作为法规武器,在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严明党的纪律和维护党的统一团结等方面发挥应有的显著效力。
从思想、工作到作风上,大力弘扬求真务实,讲实话、出实招、办实事、务实效,这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根本保证。弘扬求真务实精神,决定《条例》的成效和命运。
叶笃初指出,必须及时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断进行法规资源整合,出台相应的具体法、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来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在贯彻执行党内监督条例中,还必须重视以各种形式出现的阻力和“抵消”作用,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条例取得实效。
D 用人问题频出在于监督缺位
当前,县(市)委书记用人上出现了不少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县(市)委书记忽视学习、放松世界观改造、权力观扭曲的因素,也有党组织对他们疏于教育、要求不严的问题,但关键还在于缺乏一套科学有效的监督机制。
第一,权力运行不规范。由于县(市)委书记在理论与实际中的权力不一致,责任无法明晰界定,使其在用人上存在着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许多用人行为在一种“潜规则”下运行,处于“无形”的状态,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以致出现了书记“权力无限大、责任无限小”、出了问题无法追究的局面。
第二,监督制约不到位。一是县(市)委书记不接受监督。二是上级监督缺乏经常性和时效性。由于县(市)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受时空限制,上级监督不能经常性地进行,对县(市)委书记行使用人权的情况不能及时掌握,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同级监督弱化。四是下级监督软化。由于书记掌握着相当大的用人权,怕监督会影响自己的政治前途,因而心存顾虑,不敢监督。五是群众监督虚化。由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公开性不强,用人权的运行比较封闭,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受到限制,无力监督。六是监督机制不健全。
第三,查处和惩治不力。一是有案不查。有些地方治党不严,对领导干部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疏于监督,即使发现问题也不教育、不批评、不调查、不处理。有的地方,干部群众对县(市)委书记的用人问题反映已十分强烈,但上级领导机关却不认真调查,甚至捂着盖着、包着护着,或者是回避矛盾,采取组织调整、另行任用的办法,将其调走了事。二是查而不处。少数领导对县(市)委书记滥用权力,搞用人不正之风的严重危害认识不足,认为县(市)委书记主持一个地方的工作,面对的矛盾多,工作压力大,在用人上出点问题情有可原,只要不是严重违纪或触犯刑律,就可以既往不咎,以致将大事化小,小事化无。
第四,受外部环境影响。当前,县(市)委书记在用人上面临着方方面面因素的干扰,承受着很大的压力。有些干部封建“官本位”思想严重,不把精力用在工作上,而是一心想着早日升迁。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拉关系、走门子,跑官、谋官,要职级、要待遇。还有少数领导干部被一些善于讨好奉迎、投机钻营者的花言巧语所迷惑,或收受了他们的好处,便放弃原则,对他们封官许愿,利用关系或自己的影响,为他们的提拔说情,打招呼,甚至向县(市)委书记施加压力。《江南时报》 (2004年02月16日 第三版)记者 韩东良 王永刚 黄勇 殷文静
责编:周铁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