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水法加强水资源保护建立节水型社会
04月10日 14:17

    “不保护水资源,我们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

    “如果再不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我们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这是有人向全社会发出的呼吁。

    这并不是危言耸听,有一组数字可以证明:我国是一个水资源贫乏的国家,人均占有

    水资源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四分之一;在全国668座城市中,有400多座缺水,日均缺水量约1600万立方米,每年影响工业产值2300亿元;全国一般年份农田受旱面积为1至3亿亩。

    更为严重的是,水土流失、水污染等人为的破坏进一步加重了我国的水资源短缺状况。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达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每年经各方努力,可治理水土流失面积3万平方公里,但人为破坏又要增加1万平方公里。每年606亿吨的工业废水和城市生活污水中有80%未经处理排入河流,使64%的城市河段的水受到中度或严重污染。不合理开发使全国已形成地下水超采区164片,总面积18万平方公里,海水入侵面积1500平方公里。

    水环境生态的恶化,水资源的紧缺,给我国工农业生产、群众生活和健康已造成极大的危害,并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目前,这一恶果正日益明显地表现出来。

    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的水法,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早在上个世纪80年代,水资源短缺问题就引起主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关注。1988年1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水法,并于同年7月1日施行。这部法律对规范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行为、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害、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制定于计划经济背景下的这部法律,受当时立法条件和人们主观认识的限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现实需要。

    去年6月和8月,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组成水法执法检查组,先后到辽宁等4省,对水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发现,现行水法已不适应新时期水利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五方面:长期以来,在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中,一直存在重开源、轻节流,重经济利益、轻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水法条文也受这种思想的影响;水法规定的水资源管理体制不完善,只规定“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对流域管理没有规定,造成水资源管理分割,影响了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综合效益的发挥;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关于水权和水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不全面,不利于有效保护各方的权益和利用市场机制优化水资源的配置;法律责任部分过于原则,给执法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

    上述问题同样引起水法实施主管部门———水利部的注意。这使适时修改法律成为必然。水利部近年来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起草了水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修改后,形成修订草案,并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水法将从七方面作较大修改

    出席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拿到一本厚厚的水法修订草案及说明。他们看到,国务院提请审议的这一修订草案,对现行法律从七个方面作了较大修改:

    ———在水资源权属方面,进一步明确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强调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所有权;

    ———在水资源规划方面,专设一章,明确要求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止水害要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并就规划的种类、制定权限与程序、规划的效力和实施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在水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面,确立了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建立了跨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制度;

    ———在水资源有偿使用和转让方面,规定实行取水许可证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并规定节约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可有偿转让其节约的水资源;

    ———在节约用水方面,规定要建立节水型社会,国家对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单位和个人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实行计划用水、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在水资源管理体制方面,强化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坚持流域管理,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与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工作相分离。

    此外,草案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现行水法中的法律责任作了较大的修改和补充。

    在分组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适时修改水法十分必要。他们同时就如何从法律规范上加强水资源保护,建立节水型社会提出了修改意见。相信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继续审议和修改,水法将会更加完善。有完善的法律并使其得到有效的实施,“人们看到的最后一滴水,将是自己的眼泪”,这一悲剧就不会出现。(吴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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