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出通知要求做好今年高校招生收费工作
03月31日 23:03

    针对一些地区和高等学校在招生收费工作中仍有不同程度的超标准收费和巧立名目乱收费等问题,经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并做出相应部署。

    《通知》明确提出,2002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继续执行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管理。高等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继续稳定在2000年规定的水平,不得提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得审批出台新的高等学校招生收费项目。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标准控制在每生每学年1200元以内。公寓内床上用品一般应由学生自主采购;学生住宿的条件和标准应由学校统一规定,统一安排,严禁按学生出钱多少划分不同的住宿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各项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禁止高等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禁止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赞助费”、“扩招费”、“定向费”、“跨地区建设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禁止以代收费名义向学生多收费、高收费。

    《通知》要求,高等学校的各项招生收费要按规定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严禁账外设账和设立“小金库”。向学生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要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开具省级财政部门或财政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要严格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挤占、挪用、平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

    《通知》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制定“奖、贷、助、补、减”等配套措施,结合本地、本部门和本学校实际,帮助经济困难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确保经济困难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中止学业。要按照国务院要求,大力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通知》特别指出,各高等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写明本校学费、住宿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号,写明对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措施。未按此要求写清有关内容的招生简章,不得印发。未经批准的招生收费项目学生有权拒交。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要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公示制度,各地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的收费标准、投诉电话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高等学校要将招生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审批单位、投诉电话在校园固定显著位置予以公布。健全和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对本地区、本学校的收费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教育部、国家计委和财政部继续对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进行重点检查。对巧立名目乱收费、擅自提高标准、截留挤占高等学校招生收费收入等问题,要严肃处理;对情节严重、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要对主要负责人和责任人进行处理;对性质恶劣的乱收费事件,予以公开曝光;对触犯刑律的有关责任人,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中国教育报》  焦新)   


    
    

责编:小溪 来源:央视国际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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