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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家容易安家难 (7月18日)


  广州市的海珠区珠江穿行而过,沿江风光怡人,紧邻大桥处一栋住宅楼格外醒目,华丽的外型,幽静的庭院,取名为新理想华庭.从外地到广州工作的陆先生就选择了在这里安家落户。

  这套富室结构 270平米的宅楼有着不菲的销售价215万。陆先生打算向银行贷款来购买。在交纳了92万元的首付款及税费后,前往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却出现了蹊跷的情况。

  “原先我买的是一手楼盘,但再办理按揭的时候,银行小姐跟我说,我所办理的手续,都是二手房按揭。”

  陆先生纳闷,楼盘应该是新近修建的,而且丝毫没有居住过的痕迹,自己又是从开发单位直接领取的钥匙,银行怎么认定是二手楼呢?

  “只要不是发展商的名字的房子,都是二手楼,就是个人卖出来的房子都是二手楼。”

  银行出示材料显示,这套房屋已经有了业主,如果再进行交易的话,就属于二手楼。不得其解的陆先生暂停了贷款手续,找到开发商落实,房屋究竟是一手还是二手?

  “公司保证房屋是百分之百的新房,只是因为公司的内部人员之前进行过购买,后来陆先生又看中了这套房屋,于是内部人员同意转让,就去(房管局)转名就是了嘛。”

  开发公司认为,这是一个很好解决的小问题,并不影响买卖房屋的主题。可是陆先生却很介意,开发公司隐瞒了一手楼变成二手楼的这个情节,因为当初银行方面已经对房屋进行了评估,价值为191万,可自己支付的却是一手楼的价格 215万。

  “明摆要多付24万,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肯定坚决不会接受的。”

  陆先生认为,开发公司的行为是故意的欺骗,开发商和陆先生签订这份合同的时候,开发商隐瞒了这个房屋已经销售给第三人的这种真实情况。那么无论是这个第三人是开发公司的内部人员,还是外部人员都是属于对陆先生构成了欺诈。陆先生在这个时候能够通过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陆先生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第一个是和开发商

  调解解决这个问题,可以终止合同;第二就是通过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律师提示:根据《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67条规定,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相关的规定,陆先生据理力争,交涉之后,公司做出了4万元的让利。另一方面,陆先生又对这套房屋特别看中便同意办理转名手续,从原来的业主那里接手房屋。

  不愉快的小插曲过后,双方矛盾化解,交易继续,而后以为风平浪静的陆先生再次去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却发现是一波才平一波又起。

  “银行出具的这个房屋合同跟我原先跟发展商签定房屋合同是不一样的。”理论上交易双方签定购房合同后,由开发商提交一份给银行备案,那么三份

  合同应该是完全相同,可如今银行与陆先生所持的合同却是不同的两个编号。这就意味着同一套房屋出现了两份买卖合同。像这样情况下还能办理手续吗?

  “绝对不能办理。”

  陆先生对比后发现银行所持的合同增加了对自己的违约责任追究,这项内容规定,如果陆先生违约的话,那开发商就有权终止合同。

  “这份原签合同在第七款中对我们没有约束,是空白的,而这份合同在第一款和第二款都对我们有了约束。”

  陆先生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遭遇这种闻所未闻的状况。这一次他没有到开发公司寻找答案,而是前往房产交易中心进行查询。后来(银行)这份合同是新补办的,前面(陆先生)那份已经登报作废的了。这时候陆先生才知道,自己手中的合同已经被注销,银行所持的是新办理的合同,而根据房产交易中心的资料显示是开发公司作为申请人注销了原合同并办理了新合同。

  (开发公司)说是遗失补办,然后我们就要求他打一份报告过来,这份证明就是说,他派人来说(原来的)遗失了,然后想申请补办。

  陆先生还是纳闷,合同是双方共同签订的,那在自己没有参与的情况下,开发公司凭什么就能够单方面的注销并办理了新合同呢?

  律师:如果其中一方不能亲自来的,可以办理委托手续也就是说,在办理这种注销手续的时候,不一定非得双方一定到场。

  如果他有委托的情况下还是可以单方来办理的。可陆先生声明自己压根儿就不知道这回事,更没有委托过别人来办理。

  “一定是新船公司伪造自己的笔迹鉴定了所需文书,细看就能看出,这两个签名不一样的。”

  究竟陆先生的推测是否正确,开发公司此举又是什么目的,记者前往落实。

  “我们这边有个工作上过错,就是工作人员(在合同商)代签了名到房管局里面去了。”

  律师:出现了这个情况,公司承认由于工作疏忽将原合同丢失,考虑到之前就与陆先生有过摩擦,担心节外生枝影响房屋的销售,于是就单方面补办了合同,但公司强调两份合同在内容上虽稍有区别,但是对陆先生的利益却没有影响,整个合同的条文没有改变,也就是说这份合同对陆先生的利益上没有一丝一毫的损害,利益上效果一样。

  至此,陆先生在买房的过程中经历了诸多的不愉快和意外,已经对开发公司彻底失去了信任,决定要退房。但开发公司对此却很为难,强调说广州市的房地产价格近来一直下滑。陆先生从买房到退房这期间楼价大约跌了20%,如果退房的话就意味着公司会蒙受40万左右的损失。之后双方签定了一份退房协议,约定除去7万多的税款后,开发公司退还陆先生85万元,但是双方的关系和纠纷并没有因此而终结。合同约定是5日内退房。

  “到现在将近两个月时间了,发展商还是没有给我们退房。”

  面对开发公司一方面承诺退款,一方面又不兑现的局面,陆先生不愿再拖泥带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立即按照退房协议的约定退还自己85万房款。陆先生坚信这一次自己的权利一定能够通过法律来得到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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