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电视指南 |  新闻频道 |  财经频道 |  文娱频道 |  体育频道 |  生活频道 |  国家地理 |  西部频道 |  广告频道

首页     家事新主张     法律帮助热线     旅游风向标     生活培训站     服务信息网     编创手记         



赢了官司没赢钱(2003年6月17日)


  当事人:张建平

  随行律师:北京市薪评律师事务所:张绣评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庄亦正

  江苏省宜兴市检察院:张建军

  张建平代理律师:高德军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

  一场车祸酿成高位截瘫,法院判决赔偿30余万。

  法院执行难上加难。当事人该如何进行维权?

  江苏宜兴的张建平家原本也象普通的人家一样过着平平淡淡的日子。然而在1997年

  发生的一场交通事故,却给这个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张建平说,97年自己承包了附近的一家化工厂。当时在送货的途中与一辆浙江的大卡车发生追尾造成交通事故。当时交通事故的时候认定对方是全责。

  虽然交警在最终认定责任时认定对方负全责。但关于赔偿的问题,双方协商多次也没有达成一致意见。1998年张建平一纸诉状将肇事方告上法庭。30多万的判决结果也让张建平

  深处困境的家庭看到了为他治病的一丝希望。然而对于这一希望却还是由于对方没钱,执行不了而变成了水中月,后来就一直不执行。

  张建平一次次地拖着病残的身子找法院,而法院最终的做法却让他无法接受。中止了被告沈建中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如此的做法让张建平感到,要执行回来几乎已经没有了希望。而同时这也使得他对判决书发生了质疑。他便开始自己搜找肇事方的有关证据。经过几番奔波,他终于找到了肇事方的一份承包协议。在这份协议上,肇事方的车辆,实际承包人为沈建芳,而判决结果却是由沈建中来赔偿。

  据张建平说,根据他的了解,法院判决对他承担赔偿责任的沈建中,实际上是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车辆的实际承包人沈建芳却是有偿还能力的。

  按照随行律师的解释,张建平找出的这个证据在法律上可以推翻原审判决。而张建平也正是在找出了这个依据之后,才走上了漫长的诉讼之路。

  据张建平说,七年来在妻子的帮助下,他无数次的往返于宜兴,无锡,南京,北京等地方。然而每次都是无功而返。自己上有老下有小,80多岁的老父亲也瘫痪在床上。这一切家庭的重担都压在了自己妻子的身上,七年来这件事已经将这个家庭折腾的一贫如洗,负债累累。每次上访时,他的妻子都得先安排好病床上的老人,还有年幼的孩子,然后推着残疾车,由步行转汽车,汽车再转火车,每次都是自己妻子背着张建平上下车。个中艰辛可想而知。谈起自己的妻子,张建平这位昔日里的堂堂七尺男儿也不禁潸然泪下。

  那么既然张建平找出了原审判决有错误,并有相关的证据能够证实,而法院又是依据何种规定,一次次的驳回呢?我们首先来到了宜兴市法院。不过宜兴法院院长谈起此事的意思,似乎是张建平在无理取闹,而当我们要求其说明理由时,这位院长只是这样的推托。

  “接待新闻单位的这些都应该是跟中院联系好了以后,中院再通知我们,我们省高院有个规定,中央级新闻单位到省法院采访的,所到法院你接受采访的必须事先到向省高院宣传处和最高法院办公厅新闻处通报,按照这个规定,你们到省高院开一个采访通知单过来。”

  当我们来到江苏省高院时,对方的态度却出乎我们的意料。

  “这个案子明确告诉你,不同意接受采访。”

  当我们说,不接受采访可以,我们只想和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相关的领导和法官沟通一下,

  对于这样的要求同样也遭到江苏省高院的拒绝。

  三级法院如此的态度,是有意不接受我们的采访,还是对这起案件,真有难言之隐?我们不得而知。另据张建平说,由于法院一直在驳回自己的案件。他也曾向检察院提起抗诉。于是我们便找到了宜兴检察院。

  “法院认定事实跟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

  据检察院的负责人介绍,法院之所以这样判决是因为肇事车辆的实际承包人沈建芳,在出事前六天把车辆转包给了沈建中。沈建中跟沈建芳他们之间是口头的。法院作调查笔录,没有承包合同书,有承包合同书的是是沈春芳和沈春轩。

  结果有承包合同的没有认定。没有承包合同的认定为承包人。这个显然是违背事实的。面对我们的质疑,这位检察院的负责人也一时间不知道如何回答。而检察院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驳回了张建平的抗诉。

  随行律师解释说,虽然张建平目前有证据能够证实原审判决有误,但最终要想改变原审判决,还是要走法院的法律程序。而据张建平说,这个案件已经诉讼了六年了。光律师就已经前后请了六位,而现在却由于江苏省高院的一纸维持原判的通知书使得他走法律的程序

  也实在是走不下去了。

  据张建平的代理律师讲,江苏省高院一直强调通知书就是驳回,并表示这个案件已经处理过了,决不再受理。那么通知书究竟能不能代替裁决呢?就此事我们采访了人民大学法学院的汤教授。

  “那么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应当使用裁定书的形式,这一点就是

  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和1982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个很大的区别之处,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就规定了申请再审制度,取代了过去的申诉制度,对申请再审规定了更加严格的条件,而且只有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样对法院就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就是要认真地对待当事人的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不能用过去的那种通知书的形式对当事人的申请再审予以驳回,或者不予理睬,这个都是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一种漠视。”

  按照汤教授的说法,江苏省高院用通知书的形式驳回当事人的申请,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立法宗旨。随后,我们也将采访这件事所遇到的问题,向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汇报。希望他们能对此事予以关注。同时张建平的律师也表示,自己也要与江苏省高院进一步交涉,使张建平的案件能够走上正常的法律程序。对于此事的进展,我们也将作进一步的关注。

- 返回 -
中国中央电视台版权所有
地址:中国北京复兴路11号(100859)
站长信箱:webmaster@mail.cctv.com
建议使用:800*600分辨率,16Bit颜色、
Netscape4.0、IE4.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