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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牌的试点小区(2003年5月13日)


  现如今,购房置业对于许多人来说无疑是家庭建设中的头等大事。如果你已经有了这样的打算,而恰巧有一天又看到了这样一则售楼广告,号称有这么一个小区,里面既有桑拿浴,网球场,社区会所,又有游泳池,阅览室,健身中心,外加纯净水入户,洗浴热水24小时全天候供应。小区内的配套设施足以满足住户的日常生活所需。那么恐怕你很难再克制住持币观望的平静,而不为之动心吧!更何况该广告在醒目位置上还打出了福州市惟一的“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金字招牌。

  试点(小区)就是指比当地的住宅相对要好,要做的是个样板,所以他在设计方面,在科技含量,配套建设,尤其在生活质量方面一定要走在前列。

  福州市的曾先生,当初正是冲着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名号,于2000年5月购买了鼓山苑小区的商品房,而购房之初的美好设想至今还让曾先生回味无穷。可是一进来之后发现,连最基础的闭路电视,电话、煤气、电,统统都不完善。购物中心,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等等都没有。

  于是在此之后,曾先生和小区内的其他业主一道,与开发商开始了长达三年的交涉。希望开发商能够尽快完善小区内的设施。然而,交涉不但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让他们发现了开发商。另外一个更大的谎言,就是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所称的国家住宅试点小区,实际上是一个并没有取得的资质。

  “后来我们才知道,鼓山苑是于2000年5月29号就向建设部打了一个报告,说明鼓山苑无法参加国家试点小区(验收)的报告,那就说明他已经彻底退出去了。”

  得知道这样的情况后,曾先生认为,开发商在没有正式获得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资质的情况下,对外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并造成了他本人误买房屋的事实已构成了欺诈行为,于是曾先生再次找到开发商,福建省康泰住宅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开发商对他进行双倍赔偿。因为根据《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在销售房屋的过程当中实施了欺诈的手段,消费者有权要求返还房款并追加一倍的经济赔偿。

  法律提示:《福建省房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房屋开发或者销售单位以欺诈的手段诱骗消费者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有权要求撤消合同,并可以要求经营者加倍赔偿损失。然而 曾先生提出的双倍赔偿要求遭到了开发商的断然拒绝。理由是鼓山苑小区曾经被国家建设部列入了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计划。

  原来开发商驳斥曾先生的理由是,鼓山苑小区曾经在1996年被建设部作为第四批申请单位列入了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计划。尽管后来由于种种原因,鼓山苑没有通过建设部的最后验收。但小区开发的标准都是按照试点小区的规范来实施的。因此具有试点小区的水准。

  遭到开发商的拒绝后,曾先生和其他四名业主一道,于2002年3月向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康泰公司冒用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称号,欺诈消费者,并要求双倍赔偿。然而历经4个月的法庭调查之后,曾先生等人盼来的却是败诉的结果。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康泰公司,是否以欺诈的手段,就是让原告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我们就是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里有关欺诈的法律规定,认为这个欺诈是不成立的,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采访中,张法官告诉我们,法庭之所以判曾先生等人败诉。依据就是建设部将鼓山苑小区列入第四批国家住宅试点小区计划的函件。尽管后来康泰公司于2000年5月主动申请退出了最后的验收,但毕竟有这样一个曾经的事实存在。因此在退出验收之前,以试点小区的称谓作宣传也是有情可原的。

  然而,采访中我们从曾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看,在鼓山苑于2000年5月退出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验收评比活动之后,很长的一段时间里,开发商却仍然在楼书和媒体上,以国家住宅试点小区的身份大作宣传。一直做到2002年的5月份,都是以国家试点小区,而且用好几种方式。

  记者:“那么对于曾先生指出的,鼓山苑在退出试点小区的验收评比之后,仍然冒用试点小区的名义做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法庭是作何见解呢?”

  “就是在截至到最后一批验收时间的时候,按建设部里头通知里头看得出来,全国尚有四十多个小区尚未参加验收,就是说明,说不是康泰一家,那他当时,当然也没有明确规范以后你们就不是试点小区,因为试点小区……”

  一方是法庭的观点鲜明。另一方是曾先生的不予认可。看来鼓山苑小区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国家住宅试点小区,最有发言权的还是活动的举办和评审单位。

  “他能不能挂这个牌子,给他这个称号,关键是看他是不是能达到我们最后的验收标准,所谓验收是最后一个定论,它是不是试点小区的一个最重要的一个标准,那么像鼓山苑,它就是没有经过这个验收的,因为当时2000年底,我们在结束整个实施计划的这个情况下它没有完成。”

  2002年8月,曾先生和其他四名业主不服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再次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而这一次结果仍然是以败诉告终。

  “售楼广告是他一种售楼提示,我认为它是这个售楼提示方式,但是我们目前法律对这个方面还没办法把它认定为欺诈和欺骗的行为,还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记者:“是不是能这样说,开发商在广告上所登出的这种国家试点小区的这种宣传,可以不负法律责任?”

  “这方面我们法律还没办法,还没有相关法律来对它进行怎么处理。”

  林法官的这种说法多少有些令人费解。因为我国广告法中,明明就如何发布广告作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得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对于欺诈的构成,林法官又会做什么样的理解呢?

  记者:“《民法通则》对于这个欺诈有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怎么样构成欺诈,有哪几个要件呢?”

  “欺诈呢,现在一下叫我记,我记不起来。”

  法学专家:“这个《民法通则》上讲的,要公平诚实,信用,诚实体现在一个呢,实事求是,我认为他就是一种欺诈行为,他虚构他是试点小区,所以使别人做出了一个非真正意思的选择,他违反了《民法通则》所规定要求的,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双方的一个真实意思表达,一个选择。”

  法律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事实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识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因此,专家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同时参照福建省的地方法规,曾先生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主张双倍赔偿的权利。

  采访中,曾先生和其他几位业主也表示,两次败诉的结果并未让他们丧失最终胜诉的信心,他们目前正在积极筹备,誓将官司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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