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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的孕检(2003年3月11日)


  记者和随行律师找到彭女士时,她正在为春节没有回山东老家做孕检而苦恼。老家的计划生育检查,让她这两年的春节都过得不踏实。

  彭女士告诉我们,2000年她从山东单县嫁到了北京,美满的婚姻使她离开农村融入了这个大都市。她的丈夫家在石景山区。新婚后,小两口就和父母住在一起过着红火的小日子。因为彭女士的户口在山东老家,考虑到以后要长期住在北京,她就早早的把相关证明办了下来。由于国家规定结婚后的育龄妇女,必须参加计划生育检查。彭女士在小区登记后,就按规定参加了街道办事处每三个月一次的孕检。本以为在北京接受了管理,就可以过自己的安生日子了。谁知道新婚后的蜜月还没过去,麻烦就来了。

  “老家他们三番五次找我爸妈,说要让我回家孕检。”

  想着自己在北京已经接受了检查,回老家也就是图个检查结果,彭女士就找到北京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开了孕检证明。

  彭女士把证明寄回了山东老家。但结果并不象北京的计生部门估计的那样乐观,老家就是不认。

  随行律师认为,这是不合理的。“你是婚姻事实性迁徙人口,是流动人口的一种。到北京后积极向北京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计生检查是对的。把证明开回家已经完成了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该再要求你回老家对你进行计划生育检查。”

  律师提示: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己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据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检查。

  法律规定,应当承认居住地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但山东方面不于认可,彭女士也没法子。因为按照国家规定,公民生育必须持有准生证。准生证则由户籍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办理。彭女士想到自己以后生孩子,还得找老家开准生证,就老老实实地回山东,参加了在老家的第一次检查。几个月后,老家又告诉彭女士,不用再回去了,专门派人到北京进行追踪检查,要彭女士每年交两次追踪检查费。

  “当时为了要孩子,我就上那儿交钱。”

  原来,按照彭女士老家计划生育部门的规定,本地的外出已婚育龄妇女,每年要接受户籍所在地四次检查。彭女士老家每年只派人到北京做两次追踪检查,剩余的两次检查要彭女士回山东做。如果不能回山东就得接受罚款。2002年年末,彭女士因为生孩子没有回山东检查,赶到春节被老家罚了两百块钱。等春节后,给孩子在山东老家报上了户口,彭女士开始琢磨,从头到尾交的似乎都有问题。

  “我回来了,我越想越觉得不对头。就觉得这钱他们收的不大对劲。”

  这笔追踪检查费收的是否合理呢?

  随行律师认为,山东方面追踪检查本身就是不合理的,再把由此产生的费用变成收费项目则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

  律师提示: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一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彭女士被强制参加的追踪检查,交的钱也不是很多,看起来事情也不大,但据我们了解这样的情况很普遍。有很多外出育龄妇女都面临这个问题。

  据北京市统计局的统计结果显示,2002年北京市外来人口386万。其中育龄妇女122.8万人。 象彭女士和那些外出打工妇女,遇到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外出已婚妇女身上。我们还了解到,其他城市的农村务工妇女也有着相同的烦恼。农村外出务工妇女的计划生育检查,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个由地方政府违法行政导致的社会问题,社会学者也表示出了他们的担忧。

  “户籍属地现在要求育龄妇女千里迢迢,或者是万里迢迢回去孕检。让她们专门回到老家去做个孕检,一是劳民伤财,二是也不现实。长期付出这么大成本干个小事情,她们自己可能会逃避的。地方行政部门在计划生育管理上,不依法行政,不但不利于计划生育管理,还影响了农村妇女中的富裕劳动力。”

  进入城市就业,农村外出务工妇女合法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记者了解到,针对地方计生部门的违法行政,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年初下发了相关通知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通知》中指出,流出地政府,要主动向流入地政府通报有关农民工计划生育方面的真实信息,配合流入地政府作好管理。不得在规定承担的有关税费外,向外出务工的农民加收其他费用。

  那么,和彭女士有着相似烦恼的农村外出务工妇女,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行政法专家告诉了我们解决的方法。首先,可以向有关计生部门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关计生部门的所属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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