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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何日开庭(2003年2月20日)


  2001年4月,湖南省澧县花园村46名储户状告王家厂信用社的事情在当地闹的沸沸扬扬。一年多过去了,当记者和随行律师来到这里时,乡亲们便纷纷向我们诉说着他们的遭遇。

  “我60岁了,就那么一个家产也耗在他手里,分分(凑成)角角,角角(凑成)块块,有一点钱就放在他手里。”

  几年前,郭绪胜在村里担任会计工作,同时还兼任澧县王家厂信用社在该村的代办员,帮助村民们办理存贷款业务。1999年5月,王家厂信用社又与郭绪胜签订了正式的委托代理业务合同书,委托期至2002年12月31日,并在郭绪胜的家门口挂上了王家厂信用社花园村信用站的招牌。

  “他说你把钱存进来,王家厂信用社办的,搞个牌子挂起来随时(用)随时拿也方便,方便群众,他又是信用站的站长,所以我们老百姓就相信他,他那时也是村主任。”

  这样,乡亲们便把省吃俭用下来的钱存到了郭绪胜那里,可是谁也不曾想到2001年3月的一天晚上,郭绪胜带着全家人悄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

  乡亲们说,事发后王家厂信用社就把挂在他家门口的代办站的牌子给取走了,而屋内的东西早已被郭绪胜带走。大家本以为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只要手里拿着信用社的存款单就不会有错,谁曾料想,信用社却矢口否认了他们手里的存单。原来郭绪胜给乡亲们开具的存款单上只盖有郭个人的私章而没有王家厂信用社的公章。

  出于对信用社和郭绪胜本人的信任,再加上缺乏基本的常识,致使全村46户村民约14万多元的存款一时无法兑现。信用社他们以储户手里拿的存单是有瑕疵的不是他们合法认可的存单为理由拒绝来支付储户的存款。

  随行律师认为,信用社的这个理由站不住脚的,因为信用社给郭绪胜出具了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同时,王家厂信用社在郭绪胜的家门前挂有信用代办点的这种牌证,在这种情况下,村民们没有任何理由去怀疑郭绪胜的身份。律师说,郭绪胜收取存款是委托合同书中允许的业务范围,所以,他的行为属职务行为而信用社正是由于在代办员管理过程中存在很大的漏洞才造成今天这种情况的发生,这种责任不应该由村民们承担而应该由王家厂信用社自己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郭绪胜收取存款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王家厂信用社又做何解释呢?

  信用社的代理律师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以个人名义开据的收条借条金融机构都不承担兑付责任。对此,我们的随行律师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作为信用联社在郭绪胜的家门口悬挂了一个信用联社代办点的这样一个牌子,老百姓肯定就会认为郭绪胜是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作为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他没有很高的法律或者知识水平,须查明郭绪胜的具体身份,我们也不能够很苛刻的要求每一个老百姓具有比较强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金融方面的专业知识。律师说,正因为如此,郭绪胜的行为在法律中属于表现代理,所以产生的后果应当由信用社承担。

  律师提示:

  根据《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由于花园村46名储户与王家厂信用社就存单的有效性达不成一致意见,2001年4月,46名储户一纸诉状将王家厂信用社告上了法庭,澧县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陈庭长说:“我们主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这种存单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里面是说的比较清楚的,如果说信用社认为这种瑕疵存单不真实的话,这个举证责任应当由信用社承担。我们在审理之中王家厂信用社没有提出证据来证明这个存单这种存款关系不真实。根据已经掌握的证据郭绪胜的行为属职务行为。”

  2001年5月,澧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判决王家厂信用社向46名储户兑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听到胜诉的消息乡亲们有说不出的高兴,本以为这下就可以拿回钱了。不料,王家厂信用社因不服一审结果,向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常德市中院经过审理,于2002年5月对此案作为中止诉讼的裁定。所谓中止诉讼,就是该案件暂时停止审理。由于我国法律对中止诉讼的时间没有规定,这就意味着46名储户开始了一个漫长的等待。

  常德市中院做出这一裁定又是基于怎样一个理由呢?

  唐招军,常德市中院民一庭副庭长说,中止诉讼的原因主要有这么几条,本案涉及的另外一个重要的当事人郭绪胜也没有抓获归案,所以这个刑事案件现在还没有破获。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就是这个存单纠纷案件的审理必须依赖于这个刑事案件的处理,然后才能够定性来进行处理,所以基于这么一个原因,审判委员会就研究。中止案件的审理。

  可对这一答复,村民们既不理解又显得很无奈。难道他们现在就只能坐等结果吗?为此我们专程采访了民事诉讼法专家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教授。

  记者:“这个案件涉及到的实质问题是什么呢?”

  张卫平教授:“实质就是这个信用社它应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应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关键在于那个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是构成职务行为,对于职务还是非职务行为的判断实际上并不需要等待另案的审理结果。这不是一个必须以另案审理作为基础,作为前提的情况(才能审理)。”

  张教授说,目前我国法律对中止诉讼的案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村民们现在可以做的就是向常德市中院提出要求继续审理此案。据悉 46名储户已经开始着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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