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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圆的新房梦(2003年2月14日)


  买了新房等待入住,对购房户来说是即兴奋有焦急的一个过程,但这段时间对河南洛阳的宋师傅来说似乎漫长的看不到头。宋师傅是一位普通退休职工,在2001年,他一次性支付了10万元钱买了套房子,到2002年7月份房子交工了,可在领新房钥匙的时候却出了问题。

  原来宋师傅买的房子是由两个开发商恒星公司和洛阳轴承集团共同开发的。宋师傅在恒星公司买了房子却要到洛阳轴承集团去领钥匙,记者与宋师傅一起经历了讨要新房钥匙的过程,明明签了合同交了房款,可开发商却拒绝交付新房钥匙,与宋师傅有同样遭遇的还有另外八户居民。

  据记者了解,这九户居民所买的房子是由洛阳轴承集团出土地,恒星房地产开发公司出资金来共同开发的房子,竣工后分成一家一半,所有的房子都由恒星公司来负责销售,销售是洛轴集团委托,恒星房地产公司销售。属于洛轴集团的房子全部卖出去了,一共是107套。现在出现纠纷的这十套房子所有权是洛轴的,当时是洛轴与恒星有协议,把107套钥匙全部拿走。宋师傅等人买的房子就是洛阳轴承集团委托恒星公司销售的那部分房子,可轴承集团却不承认他们的买房行为,拒绝交付新房的钥匙。轴承集团的工作人员说房子委托给恒星公司销售,但现在只卖出了98套,钥匙也发给了购房者,另外的九套房子他们没有收到房款就认为房子并没有卖出去,所以不能随便的把钥匙发出去。可恒星公司却说这107套房子已经全卖出去了,在记者的再三追问下,恒星公司的经理终于讲出了这其中的纠葛。“因为洛轴在我们公司借的款已经将近三年了,截止到今天也没给我们还清,所以我们把他卖房款就顶他那个原来借我们的款。”

  对原来由于恒星公司扣下了一部分房款没有交给轴承集团,结果却导致了购房户拿不到新房钥匙。

  随行律师:“我认为两个开发商之间的矛盾不能成为不向消费者履行合同的理由。两个开发商之间的矛盾应该通过诉讼的方式或者协商的方式去解决,不能让他们之间的矛盾来影响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查清了这其中的原委,律师也从法律角度作了分析,但两个开发商谁也不愿做出让步,深受其害的就只有这几户买房的居民。无奈之下,在2002年10月,购房户推选了两位代表依据购房合同将恒星公司作为被告洛阳轴承集团作为第三人告上法庭。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一次开庭审理后购房户了解到了法院的初步意见,既使胜诉也只能是要求恒星公司返还购房款,但购房户更希望能够拿到房子。

  随行律师看过了购房户的起诉书以后认为出现这种情况是由于购房户在选择被告时出了错误,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轴承集团公司与恒星房地产开发公司他们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作为委托关系来讲当事人只能选择委托人或者被委托人之一作为被告,现在因为他们之间的矛盾而产生拒绝给当事人交付房屋,这种行为恒星房地产公司有义务向当事人披露是谁不履行合同,也就是轴承厂因为他的原因不履行合同的情况应该披露(给)当事人。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他可以选择洛阳轴承集团作为被告也可以选择恒星房地产公司作为被告。

  律师提示:《合同法》第403条规定: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对第三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以选择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利。

  购房户听了随行律师的建议,经过协商在第二次开庭时改变了诉讼对象,选择了轴承集团作为被告。由于选择被告得当,理由充分,这几位购房户的要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在记者回到北京之后不久收到了购房户发来的传真,洛阳市涧西区法院在2002年12月做出了判决,要求轴承集团继续履行购房合同,将新房钥匙发放给购房户。这几户居民最终还是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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